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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税成功阻止首例非居民企业滥用税收协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8 09:26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晶报讯(记者 易少龄 通讯员 曹明君 黄志霞 卢勋)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经过反复调查取证和多次税企磋商,我市首次驳回一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认定其滥用税收协定套取协定优惠,要求非居民企业按规定补缴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应缴纳税款,日前该笔1200多万元企业所得税款已在税局入库。

  据介绍,某香港人在开曼群岛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该企业于2007年在香港投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本1万港元,实际到位100港元。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投资深圳一公司,股权比例为14%。深圳公司于2009年在深圳中小板成功上市,2010年法人股解禁后,香港公司开始在二级市场出售所持股份。

  从形式上看,本案是香港公司直接转让内地公司股权(股票)并取得相应转让所得,但这种所得能否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的协定待遇?

  市地税局认为,开曼群岛作为国际避税地,与中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而香港与内地签有税收安排,本案香港公司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决策、人员结构和实际经营等因素均难以否定其“导管公司”地位。市地税局驳回其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据了解,滥用税收协定是非协定缔约国居民通过在协定缔约国设立中介公司的做法获取其本不应该享有的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香港与内地签有税收安排,香港企业可以在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和财产转让收益等方面享受协定优惠,一些非协定国家(地区)企业利用香港作为“踏脚石”转投内地企业博取税收利益,本案查处不仅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而且彰显了国际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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