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定点场所售假旅行社应先赔偿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9 09:46 来源: 商务部网站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今后,旅行社在未经过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转团、拼团、强制购物或将属于违法行为。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假冒伪劣或者失效变质的商品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或者销售者追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点)摆摊、设点,不得误导、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