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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与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0 01:03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9月30日上午10: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新湖商务大厦十一楼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虞迪锋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情况:本次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表共4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4,470,362,2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1.9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4,470,362,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和梁作金律师对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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