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0 01:03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1年9月30日

  2.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楼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鲁冠球董事长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882,836,87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5.4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2,836,875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882,836,875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老股东配售。

  表决情况:同意882,836,875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3)债券期限: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表决情况:同意882,836,875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4)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和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情况:同意882,836,875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5)上市场所:公司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情况:同意882,836,875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6)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

  表决情况:同意882,836,875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短期融资券审批情况灵活把握公司债券的发行时机。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2,836,875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2,836,875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5、关于调整201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

  因万向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已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项事项的投票权。

  表决情况:同意57,772,716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建文律师、叶菲律师

  3.结论性意见: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王建文律师、叶菲敏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