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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的通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4 15:00 来源: 财政部网站

  财建便函[20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28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组织申报2011年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按照《办法》规定,结合我国产业发展状况,2011年重点支持以下非粮生物能源放大生产示范或优化工艺:

  (一)秸秆类木质纤维和甜高梁制燃料乙醇;

  (二)林木果实等非粮原料制生物柴油;

  (三)餐厨垃圾等废弃油脂制生物柴油。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除了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秸秆类木质纤维和甜高梁制燃料乙醇

  1、生产技术成熟,工艺先进,成本合理,管理规范,运营稳定,效益良好。

  2、有稳定、正规的销售渠道。原则上产品需全部销售给石油、石化企业用于混配乙醇汽油,不能用于其他用途。要与相关企业签订供货合同。

  3、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排放符合国家一级标准和地方标准,固体废弃物全部实行无害化及资源化处理。

  (二)林木果实等非粮原料制生物柴油

  1、技术工艺先进,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采用同类技术工艺的项目已获得财政奖励的,企业不得再申报其简单扩产项目。

  2、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T20828-2007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与石油柴油调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T 25199-2010生物柴油调和燃料(B5)。

  3、果壳等木本废料要进行再加工,循环利用;生产的甘油等副产物要收集、纯化并加以利用。

  4、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排放符合国家一级标准和地方标准,固体废弃物实施无害化及资源化处理。

  5、有稳定的林木果实原料保障,原料基地建设或与供应商合同量应保证80%以上的原料需求。

  6、有稳定、正规的销售渠道,原则上产品主要用于混配石油柴油,并与相关企业签订供货合同。

  (三)餐厨垃圾等废弃油脂制生物柴油

  1、技术工艺先进,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采用同类技术工艺的项目已获得财政奖励的,企业不得再申报其简单扩产项目。

  2、生产规模不小于2万吨/年。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20828-2007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与石油柴油调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T 25199-2010生物柴油调和燃料(B5)。

  4、生产的甘油等副产物要收集、纯化并加以利用。

  5、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排放符合国家一级标准和地方标准,固体废弃物实施无害化及资源化处理。

  6、有稳定的原料保障,与供应商合同量应保证80%以上的原料需求。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要与餐厨垃圾供应单位签订收购协议。

  7、有稳定、正规的销售渠道,原则上产品主要用于混配石油柴油,并与相关企业签订供货合同。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生产能力、资产规模、注册资本等。

  2、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工艺及特点、项目运营状况及经济效益分析等。申报企业需提供项目审批及环评文件(包括环评报告和环评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技术成果证明等。

  3、投资构成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包括土地、设备购置、建筑安装等明细,其中设备需提供购置数量、型号、价格及相关发票)等。

  4、原料来源及供应保障证明。如原料基地建设、原料收购情况、原料购销合同(或协议)及收购凭证等。

  5、产品销售证明。如供货合同或协议、销售发票、资金结算凭证,下游负责生物柴油销售的成品油经销企业名称、资格证书及产品用途证明等。

  6、产品质量保证。提供质检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7、与《办法》及本通知规定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申报要求

  (一)审核内容。请按要求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填写《2011年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要求。申报项目应为2010-2011年完工项目,要突出重点,原则上每类技术每个省上报不超过三个项目。在建项目可报我部备案。请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申报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2011年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申报表

  财政部经建司联系人:夏红卫

  电话:010-68552977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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