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隐蔽风险难估计 引导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8 09:51 来源: 中国经济网温州小企业老板出现“跑路潮”,鄂尔多斯又曝出有房产商因高利贷而自杀,不断发酵的民间借贷危机仍在蔓延。从年初包头巨商金利斌自焚案后,民间借贷潜伏的巨大信用风险就不断显现。业界普遍认为,尽管民间借贷属于市场行为,但是由于其处于灰色地带,监管缺失,极易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贷风险,对区域金融秩序和信用环境造成破坏,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呼声渐高。
然而,民间借贷并非洪水猛兽,在江浙一带创业初期,在民营经济从“草根”企业发展为中坚力量时,民间借贷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不但切实有着生存土壤和存在的合理性,而且是一种正规金融需求不足时市场自发的补充。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在浙江温州视察时就指出,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10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强调,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显然,民间借贷的最大风险在于超出实体经济承受能力的高利贷以及非法集资,要解决这一痼疾,唯有将其置于阳光化之下,规范其发展,投机者才能无所遁形。当前,温州等地频发的高利贷案件反映出,民间借贷的利率非理性地高企,最低的月息也有2分利,普遍在3分利以上,更有甚者,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二道贩子”在高息吸储后再高息放出,利率被层层推高,而部分经营本来就困难的小企业不堪重负,随时会触发风险地雷。
由于参与民间借贷人数众多,交易隐蔽,一旦发生风险其影响往往难以预防和估计。现实情况是,被称为“放贷之城”的温州、鄂尔多斯等民间资金的聚集地已经陷入民间借贷极深,从公职人员、教师、普通市民都有参与,甚至有金融从业人员和公职人员从银行取得低息贷款,再放入民间借贷市场套取利差。而大量借贷资金流入了暴利行业,甚至是纯粹的资金炒作。以亲缘和朋友关系组成的借贷担保网络,曾经是温州企业家们引以为豪的“抱团”经营文化的体现,现在来看已成为引发资金链危机的多米诺骨牌。
因此,民间借贷阳光化不仅仅是维持区域金融秩序的必然选择,也是防止高利贷个案引发链式风险,因民间借贷链条断裂出现暴力非法案件的必由之路。那么,应如何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发展?
业界人士指出,要改变当前民间借贷无序、风险难以管控的现状,最可行的办法就是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使其合法化,引导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成为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同时对非法吸储、发放高利贷的“地下钱庄”进行打击和取缔。人民银行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已达到3366家。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实质是,大量民间资本投资无门,而且与中小企业融资缺乏畅通的对接渠道,这是一种社会资金配置的错位。鉴于求贷若渴的中小企业是民间借贷资金的一个重要流向,许多专家建议,应加快探索民营中小企业的产权流转体系,提高民间借贷的组织化程度。
据悉,温州市政府目前正尝试通过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的渠道为民间资本打开一扇新的、安全的投资大门。今年7月,温州财务开发公司、温州红石股权投资中心等三家机构共同签署了“关于设立温州人股权投资基金1号协议”,为民间资金与小企业之间的供需对接提供了新的途径。显然,通过股权投资渠道,变债权为股权,民间资金能够获得长期而稳定的回报,而不是短期暴利式的高利贷回报。为此,温州市政府已经设立了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以及温州风险投资研究院在内的三家机构。另外,为民间资本拓展更多的进入小企业的安全通道,去年国家就出台了“新非公36条”,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事实上,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上,市场已经出现了自发的探索,近两年方兴未艾的P2P网络借贷,就是民间借贷阳光化的新的探索。这种模式中,网络借贷平台的作用相当于中介,发布借贷双方信息并撮合交易,但不参与资金汇划和借贷,实际上是小额民间借贷公开化、网络化的表现。
尽管网络借贷能够解决民间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和适用的法律,而且在快速生长中还未形成严格的准入标准和行业规则,网络借贷同样遭遇了瓶颈,民间借贷的诸多弊端在这一领域同样存在。
今年“两会”上,多位金融界人大代表就建议,民间借贷立法条件日臻成熟,应把民间借贷的基本业务规则、放贷人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除此之外,借贷合同条款、债务追偿以及举证责任制度等配套制度也应随之推进。
为促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鉴于民间借贷参与主体复杂,涉及金融监管的各个领域,相关监管部门还应整合力量,建立民间融资监测和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统计信息,以便于参与者作出正确判断,引导其理性发展。李文龙
(责任编辑: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