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对7种情况可说“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0 11:19 来源: 上海商报上海检察机关新出台检务实施意见24条
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上海检察机关检务公务的实施意见》已于日前出台,要求全市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对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做出了部署。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共24条,对检务公开的基本要求、重点、组织领导以及督促检查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商报记者 宋杰
■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
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作用。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凡涉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七种情形,都必须提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
对于提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的案件将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三名以上、重大案件五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独立进行监督、评议。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人民监督员认为办案过程中存在违反办案程序等执法不严等问题,可提出意见并可要求启动监督程序。承办部门必须在案件交办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确实存在问题的,接受监督的检察院要将及时整改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并层报市检察院。
■办案电子系统正在试运作
为更方便社会了解、监督检察工作,上海检察机关还将完善在办案件当事人查询系统。上海检察机关将建立案件当事人电话和电子查询案件的信息系统,届时案件相关人员如需要可直接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接待窗口申请,查询申城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各类案件的可公开信息,目前该电子查询系统仍在开发试运作之中。
《实施意见》还对通过新闻发布、检察开放日、检察院网站等形式,拓宽检务公开形式,加强与公众互动做出具体规定。各级检察院都将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集中采访活动等;基层检察机关向社会各界公开检察工作情况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每年将不少于2次;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检察官还将通过作客网站接受访谈、“检察官在线”网络庭审直播以及“检察官微博(http://weibo.com)”等形式,积极开展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
为确保检务公开的落实,《实施意见》还对完善检务公开工作制定了督促检查制度。检察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将定期检查、评估检务公开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对于违反检务公开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如果发现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