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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浙粤深试点自行发债 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1 10:36 来源: 中国经营网

  财政部昨日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在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闸口正徐徐开启。财政部昨日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在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

  据新京报报道,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另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根据《办法》,自行发债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核定,2011年,上海市地方政府债券规模为71亿元,浙江省为67亿元(不含宁波),广东省为69亿元(不含深圳),深圳市为22亿元。四省市限额合计229亿元。

  按照《办法》,四省市自行发债的总规模应即在此229亿限额范围之内。

  沪浙粤深试点自行发债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

  地方发债 有远忧

  据新京报报道,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许小年称,地方政府发债是我国财政体制的一项重大变化,未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在立法程序上不妥。同时,地方债的发行额度应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由地方人大而不是国务院批准。此外,地方债的偿还若由中央财政担保,会引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借的冲动强,还的责任弱,埋下债务危机的祸根。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上海财经大学蒋洪教授称,此次地方自行发债试点和由中央代发的区别不大:“中央同意你发才能发,中央不同意你发就不能发,发债的决策机制并没有改变。”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在微博(http://weibo.com)中也称,允许四省市发债,一方面说明了年内地方偿债压力的确大;另一方面也暗示城投债风险已大降。但在地方政府举债约束机制未能健全的情况下再开新口子,则可能为未来埋下更大隐患;财政部"代办"偿付,也使市场无法正确评估信用风险。

  积极的一面

  地方政府债券的自行发行,将有利于地方政府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资金,对当地的经济结构进行主动性调整、促进产业升级,对当地经济、金融的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

  从市场而言,地方债自行发行,不仅丰富了国内债券市场的债券品种,而且将进一步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安邦咨询评论文章称,允许地方发债的现实环境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过去所遭遇的失控问题,债券市场“用脚投票”的机制,会逼迫地方政府改善自身的财务状况,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否则,不用中央出手,市场就会将其淘汰。从这个意义来看,允许地方发债也是综合性改革的重要一步。

  保障房建设或将受益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自行发债也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笔资金,一些原本缺乏投资“动力”的市政项目,可能因为有了这笔独立资金而得以成行。

  世纪证券分析师陈子科表示,诸如保障房这样的资金需求大又是低利润的项目,即使是广东和深圳这样的富裕地区的政府也没有很强的动力投入。“自行发债放行之后,这些项目可能会得到更多被财政资金关注的机会。”(编辑 马宏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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