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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从中央代理走向自行发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1 14:47 来源: 南方周末

  财政部官网10月20日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债券期限分为3年5年 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

  根据这份通知,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试点省(市)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试点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通知提出,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此外,试点省(市)应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省(市)财政厅(局、委)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本省(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试点省(市)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从中央代理变为自行发债 缓解平台贷款风险

  新华网10月20日报道称,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近几年,地方政府组建的融资平台虽对缓解融资难有一定作用,但在规范性与防范风险方面并非长久之计。

  2009年,国务院同意地方发债,由中央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在这一机制下,债券到期后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然后地方政府再向财政偿还相关款项。但该机制不仅无法满足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而且也不能限制地方债务通过地方融资平台的迅速扩张。

  “为有效化解地方财政风险,寻找新的地方举债路径,近几年,我国对地方发债模式进行了探索,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一定调整,这次将发债模式从中央代理变为自行发债很有意义,更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刘剑文说。

  另据《中国证券报》10月21日报道,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指出,我国当前的地方债务问题,不是偿债能力不足而主要是集中到期造成的流动性不足问题。为了解决债务集中到期的问题,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增加其流动性,将大大缓解地方融资平台风险。

  未来能否在全国推广尚难以确定

  据《北京商报》10月12日报道,尽管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已经正式开始试点,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未来能否在全国推广该种操作模式尚难以确定。

  “毕竟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不一致,此次试点的四个地区在资产背景方面相对比较富裕,可能会具备发债条件,但在现阶段,地方政府财力水平不一致,如果完全放开,让地方政府完全自主发债,则必然会带来隐患。”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部副部长王军表示。

  前述《中国证券报》报道称,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也指出,在地方政府举债约束机制未能健全的情况下再开新口子,则可能为未来埋下更大隐患;如何约束地方政府按要求履行偿债义务,控制地方债违约风险,也是自行发债面临的最大问题。

  地方债现状:2010年末余额10万亿

  《南方都市报》早前曾援引中金公司发布研报统计称,目前地方政府直接和间接的主要负债有三类,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地方政府债券、城投债券。其中地方融资平台是最大的部分,2010年末余额约9.1万亿;地方债0.4万亿;城投债券约0.5万亿,三项合计达到10万亿。

  2011年到2013年期间,大量地方债将进入还款期,地方每年须还款1万亿。债务风险面临集中爆发。

  雪上加霜的是,中国已经进入加息通道。地方融资平台投资的多为基建类等投资周期较长的项目,贷款期限多为3-5年或者5年以上。调整后,按照3-5年期贷款利率6.65%,以9.5万亿规模计算,贷款方将多支付的利息约237.5亿元。上一页1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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