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企业需缴价格调节基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5 08:32 来源: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记者 叶静 通讯员 朱彦 王凌)近日,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关于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登记、申报和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穗价[2011]152号),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酿酒生产、房地产开发、汽车生产、发电企业的四大行业,需办理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登记手续,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广州市物价局负责缴纳登记、变更、注销、申报,地税部门负责代征。
市地税局表示,价格调节基金按季缴纳,10月是广州市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第一个申报期。根据穗价[2011]152号文规定,缴费单位需先到广州市政服务中心办理缴费登记手续,然后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前申报上一季度应缴数额,地税机关取得数据后,将直接在ETS扣款。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税前列支,2011年7月7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或取得售电收入的,征收价格调节基金;2011年7月7日(含)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或取得售电收入的,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如逾期不申报或缴纳的,市物价部门将按现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酿酒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1%计征;房地产开发在销售环节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列入市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出售除外);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环节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0.5%计征;发电企业按上网销售电量0.002/千瓦时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