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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代理协议无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1 01:00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法院判代理协议无效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李先生代理了一家通信公司所谓的通话业务,本以为能借收取话务费牟利,殊不知,非但没能赚到预期的利润,还违反了国家关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近日,嘉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无效,通信公司将收取的保证金5000元返还给李先生。

  2010年8月,李先生结识了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对方向他介绍了公司推出的一项代理业务。该业务员声称,该通话业务只需要像传统IP电话一样,在用户的电话机前装一个拨号器就可进行正常通话,不仅比普通电信的话费便宜,还具有网络电话不具备的支持传真等功能,代理该业务后就能向用户收取话费从而获得相应利润。

  一听到有盈利空间,李先生顿时心动了。随即他积极发展了不少客户,并于2010年8月15日与该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一份。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为李先生发展的所有客户开通的线路进行账户管理,当账户资金不足时及时予以充值,保证开通线路能正常通话,同时还负责每月话务费清单、对账单的打印及拨号器的安装和维护。李先生则向公司缴纳充值保证金5000元,并在领取拨号器时按每台17元的标准缴纳押金。

  签约后,李先生按约缴纳了充值保证金。可该公司却未能履行充值、提供账单等约定义务,使得开通的电话因欠费处于停机状态而无法使用,导致李先生无法向客户交代,更别提向他们收取话费了。

  后经人提醒,李先生认识到自己没有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代理通话业务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无效,并要求对方返还保证金5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对双方开展电信经营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的确定,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取得相应许可证,所以该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而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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