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民事发回重审现转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2 08:41 来源: 中国经营网近日,浙江高院将吴英案的民事案件部分发回金华中院重审。身陷囹圄已近五年,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终于等来了一丝曙光。
身陷囹圄已近五年,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终于等来了一丝曙光。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金华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随后,吴英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浙江高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时至今日法院尚未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
正在吴英焦灼等待二审判决之际,浙江高院将吴英案的民事案件部分——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色集团”)的房屋产权纠纷案,发回金华中院重审。虽然吴英案发回重审的只是民事部分,并非最核心的刑事部分,但民事案件如吴英所言是假案,一旦查实可能对刑事案件的终审判决产生有利影响。
假案
“我是在9月底接到浙江高院的通知的,说案件要发回金华中院重审,但是法院并没有告诉发回重审的原因。”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他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有接到金华中院的通知。
记者就吴英案重审一事致电浙江高院,该院一位工作人员称,主管此案的王军法官在外出差,不能接受采访。记者多次拨打金华中院办公室电话,始终无法取得联系。
“一旦案件发回重审,我们将不会委托律师代理出庭,到时候吴英亲自出庭,她是当事人,比谁都清楚案情。”吴永正说。此说法得到了当事人吴英的代理人、京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雁峰的证实,同时他强调“发回重审的只是民事部分,不是外界期待的刑事部分,与吴英的非法集资案没有直接关系,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案件。”
记者从吴英父亲吴永正处获得一份吴英手书的申诉材料。根据该申诉材料中描述,其身负的系列民事诉讼案,发端于一起“绑架案”。2006年12月20日,因债务纠纷,吴英被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杨志昂、杨卫陵等人软禁。吴英及其家属称之为“绑架”。吴英称,绑架期间,其随身携带的现金数万元、现金支票330万元、银行卡数张(被强迫告诉密码) 以及价值几十万元的手表、首饰都被掳走,并被逼迫在30多份空白纸上签字。
而这些吴英亲笔签名的空白协议,后来变为三份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收条、吴英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材料,出现一系列涉及本色集团的房产纠纷案件中。其中,三份房产转让协议的标的是本色集团名下的多处房产,分别是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两处房产、同一区域的12处房产(下统称“东阳房产”),以及荆门市白云大道豪景花园的13套商品房和两层商业用房(下称“荆门房产”)。
张雁峰解释说,吴英是本色集团的法人代表,又经常随身携带本色集团的公章,强迫吴英签下上述空白协议,就等于控制了本色集团的资产。
2006年12月底,一场以本色集团为原告的 “要求购房者付清余款”的诉讼,在金华中院进行。该案起诉状显示,2006年11月12日、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胡滋仁、刘贤富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将本色集团名下的两处房产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共计1680万元、138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分别支付了购房款1470万元、1100万元,尚欠210万元、280万元。为此,原告提出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等要求。
2006年12月28日,金华中院以调解方式结案。根据该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于2006年12月29日前支付购房款210万元、280万元欠款,并要求原告将本色集团两处房产的房产证及钥匙当即交付给被告方。
“这些都是假诉讼。吴英并没有提起过诉讼,诉讼及判决依据的房屋转让协议都是吴英被绑架的情况下,被强迫签署的空白文件。”吴永正告诉记者。此案整个诉讼、调解的过程,吴英及其家人并不知情。而当日代表吴英出面的是一位名为毕健的安徽当涂籍男子,其持有的本色集团法定代表人吴英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中列明毕健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执行款,代签法律文书等”。41234>>
近日,浙江高院将吴英案的民事案件部分发回金华中院重审。身陷囹圄已近五年,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终于等来了一丝曙光。
“吴英根本不认识那个叫毕健的人,他的《授权委托书》是假的,他们的目的是通过假合同、假诉讼来霸占本色集团的财产。”吴永正认为,仅涉及东阳的上述房产当初的购入价就已经超过一个亿,怎么可能以不到十分之二的低价卖掉。
吴英在自述材料中表明,即使是按照调解书约定的低价,本色集团从来就没有收到过上述入款款项。“可以去银行查账,这么大笔钱不可能支付现金。”吴永正说。
因2007年2月5日,吴英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集资等罪名拘留,调解书最终不了了之。
重审“利好”
虽然只是民事部分被发回重审,但是张雁峰认为,这对吴英案的刑事部分也是个利好消息。“一方面,刑事案件一审宣判的罪责是集资诈骗罪,判定的依据之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资金。如果查清民事案件里的资金问题,就能给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相应的证据。另一方面,吴英的民事案件到底是不是‘绑架案’引发的假案?会使吴英案更清晰。”
吴永正认为“绑架案”是引爆吴英“本色帝国”垮塌的导火索。2006年12月底吴英的突然失踪,使很多有生意上往来的合作伙伴无法找到吴英。12月28日,一位朋友通过电话定位找到吴英,并把她接回了东阳。吴英在自诉材料中称,自己被杨志昂等人绑架了,被胁迫先后到过浙江杭州、温州,安徽马鞍山等地,绑架者扬言要杀死她并抛入江中,强迫她签下了多份空白协议。事后,吴英向东阳警方报案,东阳市公安局为吴英做了笔录,但没有立案。随后,本色集团办公室收到一封信,内含两枚子弹。信的内容是,说吴英抢他们的生意,要求吴英给他们在指定的账号上汇款200万元。
虽然吴英平安回家,但负面消息已经在东阳传播开来。张雁峰告诉记者,2007年1月初,在义乌本地网上论坛里,又有人爆料称,东阳工商银行没收了一张假汇票,面额高达4900万元,收款方为本色集团。这些事件让投资人感到惶恐不安,谣言四起。不久之后,外出筹资的吴英再次失踪。
2007年1月5日,杨志昂利用所谓吴英签署的空白文件,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色集团在荆门的房产。2007年1月18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7]荆民三初字第44号裁定,将本色集团荆门价值3000多万元房产进行查封,涉案金额达2亿元之多。这对于资金链十分紧张的本色集团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当时本色集团的资金紧张,经营陷入困境,关于吴英的这些负面消息,使得投资人对她丧失了信心,有人向当地公安报了案。”张雁峰说。
2007年2月5日,当吴英在北京准备登机返回杭州之时,被公安机关扣下,以涉嫌非法集资等罪名拘留。2007年3月16日,杨志昂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0万元,被警方拘捕。2007年11月,杨志昂办理取保候审。
关于“绑架案”引发的吴英“案外案”至今仍扑朔迷离,吴英的资金链断裂究竟出现在绑架事件前还是绑架事件后,更成了一个谜团。记者曾经通过各种方式试图联系杨志昂都没有结果,“我们也一直没联系上杨志昂。”吴永正说。
民间借贷风向标
张雁峰介绍,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二审应该在45天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个月,但是到现在,时间已经过了7个月,法院还是没有做出二审判决。“我们曾经跟二审法官询问过此事,他说此案影响非常大,社会关注度极高,需要慎重办理。”张雁峰说。他认为,时间长意味着法院内部存在极大的争议,否则早就出判决了。
此前,有法律界人士分析,吴英案二审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罪名不变,但量刑会更改,不再判处死刑;二是罪名和量刑均有改变;三是无罪释放。
吴英案另一位代理律师杨照东认为,上述三种可能中,前两种可能性较大。第三种情况的可能性最低。杨照东介绍,二审开庭时,虽然她自己承认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仍为吴英做了无罪辩护。集资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4<<1234>>
近日,浙江高院将吴英案的民事案件部分发回金华中院重审。身陷囹圄已近五年,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终于等来了一丝曙光。
“吴英不存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形,而是绝大部分都用于生产经营,如购置大量房地产、汽车,开办十余家公司等等,吴英也不存在肆意挥霍集资款的行为。由此可见,吴英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杨照东说。
同时杨照东认为也不构成检方指控吴英的另一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要件是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但是有证据证明吴英借款时都是单独与债权人沟通,没有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此外,王香镯等人是吴英的亲朋好友、特定人员,根本不属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这只是从法理上分析,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无罪释放的可能性不大。”杨照东说。
对此,刑法学家韩友谊也持乐观态度。他分析,如果民事案件如吴英所言是假案,一旦查实可能对刑事案件的终审判决产生有利影响。“民事案件中的房屋纠纷与本色集团的资金链断裂相关,一旦民事案件成功翻案,将有助于证明吴英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影响她涉案罪名的定罪。”韩友谊说。
除此之外,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认为,影响吴英案审判结果还有一大因素,就是 “政策环境”。“中国的司法审判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受政策环境影响较大。”这位法官说,“目前,民营企业经营环境恶化,全国上下探讨金融制度改革,在此背景下再严厉打击民间融资借贷,多少有些不合时宜。”
记者观察:罪与非罪 这是个问题
沉寂良久的“吴英非法集资案”再次引发公众关注。近日,浙江高院将吴英案的民事案件部分——本色集团的房屋产权纠纷案,发回金华中院重审。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似乎看到了一丝转机。
但是“发回重审案件的只是民事部分,而并非外界关注的刑事部分,与吴英的非法集资案没有直接关系,这是两个性质不同案件。”虽然,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对吴英的刑事案件“利好”:“可以佐证本色集团的资金流向,使吴英的案子更加清晰。”但是,吴英非法集资案的罪与非罪,生与死仍是未知数。
吴英的生与死,罪与非罪,显然已不仅仅是吴英一个人的事。此案成为了中国民间借贷的风向标。吴英案折射出了当下中国民间金融的困境。自上世纪50年代中国禁止民间金融开始,国家全面垄断金融借贷。而从改革开放至今,民间借贷一直处于灰色地带。
但吴英式民间借贷融资模式的困境,更大程度却是因法律规定的空白与模糊,而在现行的垄断金融体制下所造成。无论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或是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均对民间借贷有较为明确与具体的规定。央行负责人亦称,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
一审判决中吴英被金华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判定是否构成此罪的要件有三点:一、是否具有欺诈行为;二、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向公众集资。
吴英的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吴英没有采用欺骗手段,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吴英并未在社会上进行虚假宣传,其在借款时很少有债权人详细询问借款用途,因为债权人关心的是利息;吴英对借款用途的表述一般只是称做生意,而事实上除了一部分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以外,几乎全部用于经营;其次,吴英不存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形,而是绝大部分都用于生产经营;最后,有证据证明吴英借款时都是单独与债权人沟通,没有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此外,应该说向吴英借款的其亲朋好友——本案的11个债权人是一个特定的朋友群体,而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4<<1234>>
近日,浙江高院将吴英案的民事案件部分发回金华中院重审。身陷囹圄已近五年,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终于等来了一丝曙光。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保护的是国家的金融秩序。而在市场经济下的金融秩序,除了官方主导的金融机构外,还有各种不同的民间主体。今年以来,各地高利贷风波愈演愈烈,究其原因实则复杂。吴英案已经成为悬在民间金融市场上方的利剑,对吴英如何论罪量刑,将直接成为量度民间信贷参照案例。
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强调,当前特别要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及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积极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企业之间互相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有效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此时间节点,吴英案民事部分发回重审,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意见》表现出了高层对此类民间借贷案件从宽的态度,而吴英案判决结果将成为高层对民间借贷政策的风向标。
兹事体大,吴英案的终审判决不但关乎个人的生死,更关乎民间金融的未来。4<<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