惧“闹”岂能成枉法借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4 03:39 来源: 深圳商报□杨国栋
“我们一个年产150万吨的钢厂,被撞停产了16个小时。法院认定我们损失才5万多,反过来还要赔对方80多万!”河北省唐山市兴隆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宝山称,两年来企业一直对法院的这一判决耿耿于怀。钢铁公司在再审申请中称:原审判决属于枉法裁判。河北省高院指令唐山市中院再审,而该院依然维持原判。该案再审法官吐露隐情:法院压力大,因为被告家属很能“闹”,这对案子的判决有一定的影响。
难怪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会对法院的判决耿耿于怀,明明是对方在开车时不小心驾驶,将厂区煤气管道撞坏,3根高压电杆撞断,致使高炉停产,企业损失惨重,结果反倒要企业赔偿对方的损失,天下哪有这个道理?
被告的车是法院依法扣押的,却要钢厂承担因货车被扣造成的营运损失、车辆折旧和扣押期间老化损坏等修理费用、贷款违约金、所交保险费等损失,连本来就没有的雇佣司机的费用也给算上了。而对钢厂的损失却算得极低,明显就是在偏帮对方。虽然法院声称只认定后一种鉴定,那对前后两次整整差了20倍的鉴定是不是该进行详细调查再下结论,必要时再请第三家鉴定机构鉴定,干吗要急着结案?
因为被告家属很能“闹”,对案子的判决有一定的影响。这话真亏唐山市中院的法官说得出口,难道该院断案不是依据事实与法律,而是看当事人闹得凶不凶?如此判案,不出冤假错案才怪。错判就是错判,别找什么借口。如果被告家属很能“闹”,法官就不惜枉法裁判以平息事态。那今后法官可以有更多理由错判:有关系有后台的、有权有势的、有钱的……都能成为胡判瞎判的理由。要是双方当事人都能“闹”,那法官又该怎么办?
如果法官问心无愧,完全依法裁判,干吗要怕当事人闹事?对无理取闹、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完全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依法处罚,而不是用偏向对方的判决来息事宁人。此例一开,来法院闹事的只会更多,那法院就真的永无宁日了。
维稳绝不能成为司法腐败和枉法裁判的借口,司法不公,谈何稳定?《法官法》第七条规定:“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指的“干涉”不仅包括各种说情,也包括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闹”。不知道该案主审法官是否还记得上述法律规定,对照自己的判决,是否感到羞愧?错案追究制绝不能成为摆设,这种典型的错判理应纠正,并对当事法官进行严厉处罚,才能挽回法院的公信力,重塑法律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