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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立法小组成员质疑宽带反垄断调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7 07:22 来源: 通信信息报

  ■本报记者 陈丽容

   国家发改委11月9日证实,正在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表示,这是中国自2008年实施《反垄断法》以来首次对大型国企“利剑出鞘”,然而,此次执法也存在诸多不足,包括对《反垄断法》精神的曲解、调查未核实就向社会公布等。张昕竹表示,期望通过此次案例的解读来加强社会各界对《反垄断法》认识,以利用好《反垄断法》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质疑一:反垄断调查第一案违规发布难以服众

   根据《反垄断法》第44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此案中,发改委在调查核实之前就直接面向公众,这其中是否另有隐情?

  张昕竹认为,此次执法存在利用公众对中国电信仇视来加强舆论造势问题。业内周知,中国电信行业原来只有中国电信一家运营商,后来又分拆又重组,早已不是原先格局,但由于公众对电信行业缺乏相应了解,于是,每回电信行业一出现问题矛头都直接针对中国电信,这对中国电信来说是非常不公平也是很危险的,而我们的执法者不但不解释,反而利用公众的仇视心里,来增强公众心理层面的一边倒,有失专业水准。“正确做法应该是在合理程序上把理由公布于众,用客观、公正和专业的立场树立一个标准的执法者形象,做各界信服的事。”张昕竹说。

   质疑二:反垄断调查第一案对法的精神内涵未参透

  通常来讲,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是指反垄断法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所应当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是反垄断法基本价值的具体化和法定化。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

   因此,张昕竹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而非保护竞争者,一字之差执法者如果把握不准很容易导致错误执法,认为《反垄断法》就是保护弱势竞争者,“当然也有弱势竞争者利用这一概念差打擦边球并大肆渲染,导致《反垄断法》精神内涵被曲解。”所以,分析本案,有不少人动不动就拿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市场份额说事,认为二者高份额已经构成垄断,就应该打压是一种误解,更违背了《反垄断法》的精神,“高份额只要不违反竞争规则是允许其存在的。”张昕竹告诉记者,“反垄断法对自由公平竞争的维护是不以牺牲规模经济效益为代价,而要实现两者的统一,既防止因片面强调产业组织政策而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又防止过分反垄断而牺牲应有的规模经济效益。”

   质疑三:反垄断调查第一案执行“有罪推定”

  看过央视报道的都会注意到,执法者接受了诸多“如果”等假设语句来推定两家公司的过错,将所有的有罪结论提前公布于众。那这种“有罪推定”是否符合执法程序?张昕竹认为,这是违背《反垄断法》法律原则的。

  据了解,所谓的有罪推定,就是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即推定被告有过错,允许被告将无过错作为辩护理由,被告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有罪,这显然是对被告的不尊重。因此,随着社会文明进步,有罪推定早已是被淘汰的一种执法方式,对于《反垄断法》也是如此,目前全世界通行的都是无罪推定。反观这次执法,首先就用“滥用市场份额”“价格歧视”等来推定两家公司的过错,并对媒体记者解释多种有罪结论,实际就是实施了有罪结论,可以说立场是不合法的,“因此,是违背《反垄断法》原则。”张昕竹说。

   质疑四:反垄断调查第一案不尊重电信行业经济规律

   据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介绍,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存在价格歧视,称两家企业在互联网介入市场上占有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给竞争对手开出高价,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价格就要优惠一些。所以,两家公司违法了《反垄断法》,事实是否如此?

  张昕竹认为,宽带市场是个非常复杂市场,其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也是不同的,其实际上包括两类市场——零售端用户接入市场和信源端接入市场,这两大不同市场之间形成的约束力很大,没有用户只有端不行,没有端只有用户也不行,这个过程中就要运营商去小心权衡定价,因此,发改委的“竞争对手认为定价太高是无视市场规律”观点犯了一个很大错误:忽略宽带市场的特有规律。

   另一方面,发改委也忽略了运营商除物理成本之外的机会成本。张昕竹向记者介绍道:“当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后,必然要对现有的运营商形成替代,每提供一个单位的服务,相应运营商就要减少一个单位的利润。这对运营商来讲,就是机会成本,企业为了发展,考虑机会成本来执行差异定价就是一个理性的定价成果。”

   “因此,总体来看,发改委最明智的做法就是通过此事推进行业改革,尤其是体制改革。”张昕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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