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拟施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聘请市民监督排污治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2 07:59 来源: 商务部网站日前,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昆明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首次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以及公众参与政策法规制定、环境管理、环境监督的途径作出规范。《办法(草案)》规定,公众提出获取环境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办法(草案)》明确,公众参与昆明市环境保护的范围包括8个方面,分别是:参与环境保护立法、政策的制定和规划编制;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参与滇池及滇池入湖河道水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参与滇池治理的科学研究、示范及相关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参与环境保护和滇池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对环境保护和滇池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参与行为。
环境信息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标准,环境保护费用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和使用情况,重大环境治理、环保补助资金项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滇池污染治理重要工程及项目进展情况等15项内容。
对于公众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口头形式提出获取环境信息要求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下,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对公众健康、安全和公共环境可能造成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迅速发布能够帮助公众采取预防措施和减少损害的信息。
《办法(草案)》对公众参与环境政策制定、环境管理、环境监督等路径,也作了具体规定。比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给予答复并说明情况;对环境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向公众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召开专家代表论证会、公众听证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对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各级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聘请环保专家、学者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导和咨询,聘请市民监督排污治污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