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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改变不征契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30 09:35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一、罗湖区邓先生来电咨询:我个人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在深圳某小区购买了一套面积98平方米的住宅,同时购买了相邻的车库,总价190万。我这套住宅符合普通住房标准,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听说,契税有税收优惠政策,请问是如何规定的?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对于同时购买的车库,契税又如何计算?另外,我打算将住宅和车库统一改建成小商铺,请问改变房屋用途需要补交契税吗?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因此,根据问题所述,你购买的住房超过90平方米但属于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可按《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五条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减半(即1.5%)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的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因此,由于你购买的住房和车库进行了统一计价,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因此,你改变房屋用途,由于不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无需补缴契税。

  二、福田区孙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于2010年向银行借款购买了一家改制企业的不动产。2011年11月,银行债务即将到期,我公司无力偿还,又将该不动产及银行债务一并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请问我公司将不动产及银行债务一并转让的行为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优惠范围?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因此,只有整体或部分转让企业的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行为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你公司将资产和负债一并转让的行为,并不属于企业资产重组,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三、宝安区张先生来电咨询:请问企业破产后,对债权人和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的房屋是否可免征契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非债权人要想享受免征契税优惠,必须与原企业部分职工或全部职工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用工合同。

  四、南山区刘小姐来电咨询:请问2011年版印花税票启用后,以前年度发行的旧版印花税票是否仍可使用?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1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7号)的规定,2011年版印花税票《陕西民间工艺美术》自2011年11月7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中国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 黄艳映、丁慧冉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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