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定”选举违背民主精神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5 00: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郭立场
福建省三明市艺术学院一名学生在网上发微博(http://weibo.com)称辅导员圈定名单让学生选区人大代表。
选举是现代民主的主要机制,虽然选举不是民主的全部,但它始终是代议制民主制度中最关键的制度形式。当前,我国在法律的执行、权利的行使等方面往往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选举制度的建设与实践尚未达到较高的水平,从而导致在一些操作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因其参与的广泛性和直接性,一般选民属于一种大众资源,不易直接成为候选者争取的对象。而对于行使间接选举权的各级人大代表,因其名额的有限性而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往往成为候选者争取票数的对象。针对大学辅导员圈定名单让学生选人大代表事件而言,不难看出从学院领导、辅导员到学生之间的层级关系和交易程度。学院领导作为一级组织的负责人,授意其下属辅导员为某些候选人拉选票,而作为一种大众资源的学生最终沦为辅导员的选举工具。事实上,这早就不是什么新闻了,而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网友爆料称,“必须选某人,否则重选,选到为止”,“必须选自己学校(公司)的”,“选XX,有礼品”,早已是通行的潜规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举法和刑法还对破坏选举、侵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然而,依据我国现有法律,只有一类选举权侵害的诉讼救济渠道,且操作起来甚为繁杂。
不难看出,我国选举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十分狭窄,缺乏有关选区划分、当选计票、选举无效、当选无效等类型的诉讼程序和救济渠道,选举权的参政功能难以发挥,普通公民也就难以发出有力的声音。严格来讲,选举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非同小可,其中一个环节出现了违规操作的情况,都有可能影响公民完整地行使选举权,进而影响选举的公正,损害选举的法律效力。
作为主观权利,选民有权请求相关部门提供选举所必要的组织、必需的设施和一定的资讯,排除公权力不当干预选举权的行为。美国夏威夷州最高法院就曾指出:“在我们民主政府形式所保障的所有权利中,选举权也许是最基本的权利。这项权利内含着选民的选票获得记录的权利,以及获得尽可能完美的选举过程的权利。我们的判决结果必须符合这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