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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的杀伤力(法眼)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6 01:04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尸体的杀伤力(法眼)

  【新闻背景】

  中共灵川县委宣传部近日通报称,11月25日晚桂林市灵川县公安部门对一灵川籍网上在逃人员秦某组织抓捕,秦在民警进入其下榻的酒店前逃脱,后在距酒店约80米的第三栋居民楼天井地面被发现坠落,抢救无效,死亡。次日上午死者家属及部分村民强行从医院将秦某尸体抢走,并抬至公安局大门口摆放,且在现场拉扯横幅、燃放鞭炮。事件发生后,灵川县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承诺对事件进行处置,并做好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

  无论是埃及法老的木乃伊制作,还是春秋时期伍子胥的鞭尸复仇法,均见尸体在传统文化中所存的人格力量及道德杀伤力。所以,即便殡葬制度已改革,一些农村地区,家属仍会在死者火化的灰烬中找骸骨,摆放,“穿”衣,备棺,入土。这是民间对尸体在律法面前所能作出的最后努力,也是律法在民间力量前所能作出的最后让步。然而尸体所能书写的故事远不止于此。

  在法律事务中,尸体的发现往往是刑案的开始。死亡是人格的终结,是启动或终结法律程序的标志性事件。这一次,尽管官方公布的资料显示,不能将秦某的死归责于警方,但一具尸体已让攻防态势逆转,灵川县政法机关仓促地构筑了“战略性防御”阵地,这可能是秦某本人在坠楼前所不曾奢望的。不得不说,尸体此刻彰显出法律以外的意义。

  在民与法的“对峙”中,常见的一种情形便是抬出尸体,拒绝火化,此时,尸体似乎书写着对方的“罪恶”,成为“罪证”。抬尸意味着拒绝对话,让对方难堪,进而逼迫对方答应一些要求,他们声称绝不走协商或诉讼的途径。正因如此,处理尸体便成为纠纷处理的最棘手环节,乃至不处理了尸体,并不算是处理了纠纷——尸体的拥有者“天然地”享有反悔的权利,尸体会时时刻刻提示家属去打破规矩,去纠缠闹事。被逼迫一方只有在尸体被推进焚化炉的那一刻,高悬的心才能落下来了。

  撇开起因上的是非,尸体的“使用”确有打破游戏规则的“潜力”,拥有尸体的一方作为弱者(受害者)能立即占据道义的制高点,惹不得、碰不得。不妨试想,本希望入土为安的家属却将尸体曝之于众,其中该有多大的冤情啊,而尸体的曝露更可能成为发泄民愤的导火索。我们在这类事件中感到尴尬、愤怒、窝火、无奈,固然是由于尸体被用作为或漫天要价、讨价还价的“大杀器”以致失去对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因为法律在这种要挟中如窗户纸般地立即被捅破,露出政治华宇内略显零乱的摆设。法律所赋予政治的文质彬彬,在尸体的“逼问”下荡然无存。

  尸体的这种特殊用法从未过时,它总在人们快要将它遗忘时重回公众视界,发出“面对着死亡与尸体,你怕不怕、服不服、认不认”的逼问,而依照法律组织起来的机构或组织总无力完成公道和正义的双重证明,往往“怕事、服软、认怂”,毕竟法律的逻辑只能自我满足,而这样的自我证明是尸体及其背后的非理性情绪不会买账的。而正是这样的逼与答,最终让规矩的虚饰性和程序的游戏性表露无遗。

  所以,当法律在政治的土地上插上一面又一面旗帜,以致我们旁若无人、志得意满、额手称庆时,不妨留存一念,想着死亡及尸体的逼问。这样的逼问似乎已足以让我们自省,反省自己是否已经对别人的呼喊或撒泼无动于衷,反省自己对规则与程序的依赖是否已经到了不可救药的程度,以致无法再对事情本身作思考?在12·4法制宣传日写上面这些不应景的话,实在是这个时代最应景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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