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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存话费送手机无需缴个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6 04:10 来源: 信息时报

  

预存话费送手机无需缴个税

  信息时报讯(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刘雯婷 吴妍妍 韦凡) 在竞争激烈的商品交易市场中,不少商家为了吸引客户纷纷举办不同的优惠促销活动。日前,钟小姐参加了某通信公司的“预存话费送手机”优惠活动,预交3000元的话费,获得了通信公司赠送的品牌手机一台。作为诚信纳税的公民,钟小姐第一时间想到这台赠送的手机是否需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带着疑问,她向地税部门进行了咨询,税务人员告诉她,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例如钟小姐购买话费而获赠的手机,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据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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