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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财政局:煤炭企业资源税改革情况调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5 15:10 来源: 财政部网站

  山西省晋中市财政局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十二五”发展的主线,财政作为资源配置手段,对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着重要的作用,即构建有利于发展方式转变的公共财政制度基础,完善促进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的税收制度。当前实行资源税改革,是完善税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效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环境损害成本,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近期,我们对我市资源税执行等情况进行了调研,以便为改革提供依据。

  一、目前晋中市资源税征收执行情况

  晋中市2010年资源整合后共有煤矿121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87号《关于调整山西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征收税额调整为电煤3.2元/吨,焦煤为8元/吨。

  2010年我市共征收资源税18262万元,占财政总收入1471416万元的1.24%,占全部税收总收入的4.87%。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将煤炭企业经营情况和税负等情况分别说明如下:

  (一)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煤炭企业是我市的主导产业,2010年资源整合后我市共有煤矿121座,设计生产能力7890万吨,复工复产后正常运行煤矿共有42座。2010年42座煤矿共生产2376.79万吨煤,销售2316.09万吨煤,实现销售收入1241177.18万元,销售成本752036.4万元,销售税金20160.97万元,其中:资源税10606.35万元,资源税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0.86%,占税金总额的比例为4.87%,实现利润312299.31万元。吨煤销售收入535.73元,吨煤销售销售销售销售成本324.70元,吨煤利润134.84元,利润率为25.16%,远高于全国煤炭企业12.71%的利润率。(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利润率为6.37%)

  (二)煤炭企业税负情况

  42座煤矿2010年上缴国家各种税金为217708.38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税收贡献率)为17.54%,上缴各种基金70014.7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5.64%,上缴行政性收费为35426.11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2.85%;税费合计323149.19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26.04%(税费率)。其中吨煤销售535.89元,吨煤税金93.99元,吨煤基金30.22元,吨煤行政性收费15.29元。其小口径税负水平17.54%在我国税负合理区间13.05%—19.5%的范围内,大口径税负水平26.04%与我国2010年税负水平趋于一致(26%)。

  (三)环境影响状况

  目前,山西省已有1/8的面积属于采空区。而我市矿业开采占用和损坏土地面积达57万亩,矿山固体废弃物累计积存230万吨,由于开采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资源严重破坏,土地植被及耕地破坏现象日趋严重,当地老百姓生存条件恶化。据权威部门测算,每开采一吨煤可造成环境损失成本72.32元。

  二、目前资源税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源税征收方式不科学

  一是实行从量计征,企业如不能如实上报产量,税务部门又无法对企业进行监控,核实难度较大,课税数量不准致使资源税不能做到应收尽收;二是这种征收方式导致价税分离,即资源税与企业销售不挂钩,难已科学体现资源所有者的权益,降低了资源回采率,造成资源的大量积压和浪费;三是征收税额不统一,其电煤3.2元/吨,焦煤8元/吨,形成企业税负不均衡。总之,资源税征收方式的亟待解决。

  (二)税费收入与环境损害成本不匹配

  从我市资源税征收执行情况看,企业每开采一吨煤,资源税上缴4.46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上缴28.58元,按规定其中50%即14.29元用于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水资源补偿费1.99元,矿产资源补偿费8.49元,税费合计用于环境补偿的收入为29.23元,远远低于开采一吨煤所造成的环境损失成本72.32元,显然不能弥补损失,使历史欠账愈来愈多,环境破坏愈来愈严重,采煤区老百姓生存条件愈来愈恶化。

  (三)税额体现资源性企业特性不明显

  煤炭企业是资源性企业,其具有消耗资源(且资源不具有再生性)、环境损害成本较大和投资回报率较高等特点。从调查中可知,我市煤炭企业税负水平是17.54%,同一般企业在合理范围内,但利润率25.16%却远远高于一般企业,但资源税仅占销售收入的0.86%,占税金总额的4.87%,未能体现稀缺性资源企业特性。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负担,大量资金却集中于个人手中不能用于环境弥补,显失公平、效率原则。

  (四)税费并重资金分散不集中

  我市煤炭企业的税费率是26.04%,与国家2010年宏观税负水平趋于一致(26%)。其中税收占67%,上缴的各种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占33%,几乎达到税收的50%,其比例明显偏高,不符合科学的税收制度。且征收部门多、成本高,同时各部门占用了大量资金用于本部门经费,使本来不多的资金捉襟见肘,不能集中用于环境治理。

  三、对资源税改革建议

  煤炭是国家经济建设不可或缺的和不可再生的国家重要资源,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有效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体现公平、效率原则,我们提出以下资源税改革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

  一是统一税率实行从价计征方式。2010年6月,国家已在新疆启动了资源税改革,涉及原油和天然气两大资源实行从价征收税率为5%(国家拟定为3—5%)。我们以从价计征方式资源税分别按照2%、3%、4%、5%的税率对42座煤矿进行了测算,得出了一个结论即资源税税率每提高一个点的计征率,税收贡献率同步递增1%,影响利润率下降1%。以资源税率5%为例,在调查中,税收贡献率由从量计征的17.54%增加到22.51%,利润率由25.16%下降到了20.19%,调整幅度较小,且利润水平仍高于其他行业,但资源税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由0.86%提高到5%,绝对额增加50817.28万元,每吨资源税税额由4.46元提高到26.11元,资源税占税金的比例由4.87%提高到了22.21%。其效果是明显的且对企业利润影响不大。综上所述,实行从价征收税率为5%的计征方式,既解决了不科学征收带来的困境,又提高了环境补偿资金的额度,每吨由29.23元增加到了50.88元,收效明显。

  二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没有纳入现行征税范围的的煤炭深加工企业一并纳入征收范围,与增值税一并开票征收。

  (二)合并税费统一征收环境税

  为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形成环境补偿的有效机制,我们建议把涉及征收与环境有关的基金和收费与资源税合并,统一征收环境税。一是解决了多部门征收,二是集中资金改善环境,三是客观上解决了税费并重的现象。形成一种对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损失财政补偿机制和

  科学的税收制度。

  (三)环境税分成向地方集中。

  提高地方分成比例,包括合并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及收费等,充分调动地方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能动性,以弥补历史欠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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