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条例》应将校车权纳入强制性规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2 00:50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备受关注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表示,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校车安全条例》将在2012年1月11日广泛征求意见结束后尽快出台。
围绕《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渠道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立法意见,譬如给予校车最高路权、强化校车监管责任、严把校车标准等,这些意见都很中肯并且切中校车安全问题的要义,相信有关部门会给予足够的重视。
不过,正如一些观察家所关注到的,按什么标准配备校车数量,以及由谁来提供校车等校车权问题,是更为根本的制度安排,而这一方面在《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显然规定不足。譬如,对于校车权中按什么标准配备校车数量未加明确规定,对于校车权中的财务税收保障问题也仅在条例第3条第3款中做了原则性的中性授权立法规定,缺少基本的引导性强制规定;而这,恰是《校车安全条例》从无到有、能否发挥实效的制度关键。
以最近一个月内发生的包括12月15日“广州校车事故”在内的三次校车大事故为例,路权高低问题只是校车事故发生的动因之一,而校车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符合标准条件的校车没有配备或配备不足,才是这些校车事故发生的关键。相关研究人员的统计数据显示,相较于城市及东部地区而言,校车事故多发生于中西部、农村地区、城市外来人口聚集区及城乡结合部,而这其中引起校车事故的罪魁祸首多数是因为缺少正规校车或校车超载所致。
换句话说,在《校车安全条例》中明确规定校车权,并强制性要求所需校车按质按量供应,否则应承担严厉法律后果,才是更重要的;没有符合条件的校车,没有《校车安全条例》对校车权的强制性规定,校车路权再高、校车性能再优越、监管责任再细化,也是一句空话。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该条例的当务之急是要将校车权保障纳入强制性规定,而不是寻求另外立法解决,譬如在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办学单位是校车权保障的法定主体和车辆提供主体,并设定相应的法定义务;譬如要规定每多少名乘车学生必须配备多少数量的校车,校车数量核定权归属哪个部门等。
一句话,考虑到法律位阶,《校车安全条例》能够做到的,就不要寄希望于相关的下位法规定;强行性规定可以径直解决的,就不要让位于弹性规定,因为那更不现实,而且容易引起部门间扯皮,进而可能延误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时机。(李季先,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