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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年年有 今年税不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4 01:11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林建荣

  又是一年一度的年终奖发放季,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今年年终奖到手金额有何影响,是广大白领普遍关心的问题。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年终奖遭遇个税临界点问题,易出现“多发少得”的情况。谁会遭遇“狗血”,成为多发1元钱,少得8万多的年度最衰人士,谁又能巧遇“鸡血”,缴税少收获多?我们拭目以待!

  

  计税方式先学习

  年终奖的叫法有很多,有的是股票分红,有的是“双薪”,有的是提成,有的是奖金……但是不管怎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也就是说,年终奖是要缴税的。

  2011年9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没有做出调整。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信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财商》周末采访时表示,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级距结构。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而年终奖的计税方法仍然采用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费用减除标准、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规定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执行,与当地工资水平没有关系。

  根据上述文件,适应税率的确定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张某12月收入5000元,得到年终奖10000元。计税方式如下:年终奖10000元,除以12个月约为833元,对应税率3%,则年终奖应缴个税10000×3%=300元。12月份工资5000元,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3%计算,即:(5000-3500)×3%=45元;总计张某12月应缴个税345元。

  黄某12月收入3000元,并得到年终奖5000元,则只需缴纳税款(5000-500)×3%=135元。

  

  几家欢乐几家愁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以及级次级距发生改变,所以今年计算年终奖需要缴纳的税额,与去年相比,所对应的税率会有所改变,尤其是适应第一级低档税率的工薪阶层,年终奖也将减税。比如,年终奖10000元,应纳税额=10000×3%-0=300元,而去年相同的1000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10000×10%-25=975元,减税675元。

  而对于年终奖金比较丰厚的职员来说,税率的改变可能是一件喜忧参半的事情。

  据了解,由于不同的税率对应不同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刚刚超过两个税率的临界点就会发生“多给少拿”的情况。而年终奖18000元刚好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一级税率的临界点,也就是说,超过18000元就要按照第二级税率10%计税。

  比如甲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乙年终奖为18001元(假设两者的月工资都高于3500元)。甲的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0元。对于乙来说,由于18001/12已经大于1500元,所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所得16305.9元,反而比甲少收入1154.1元。

  而最极端的情况将发生在年终奖960000元和960001元的人身上。由于960001元意味着将对应最高级也就是45%的税率,960000元对应税率则是35%,计算结果是,年终奖960001元的人会比年终奖960000元的人税后所得减少88000.45元。此谓史上最“狗血”的年终奖。但是这样的事情是否会发生,我们不得而知。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葛长银此前在微博(http://weibo.com)上发文,“请大家注意年终奖临界点,宁可少千元不要超一元”。他指出,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税1154.1元;54001元比54000元多纳税4950.2元;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税4950.25元;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税19250.3元;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税30250.35元;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税88000.45元。

  刘天永指出:“分级税制是这种情况产生的根本原因,因为只要有不同的税率,就会有相应的临界点,低于临界点的年终奖金额适用于低税率征收个税,而高过临界点则会用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额。”

  

  临界点如何合理避税

  一般职员对于年终奖的避税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因为在发放年终奖的同时已经扣除了税收。而对于企业来说,在遵守国家税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则可以采取一些合理避税的方法和举措,帮助员工们降低税务负担。

  刘天永表示,有两种方式可以“提高”员工净收入,一是企业与个人做好工资与年终奖之间的调节,提高平时薪资而相应降低年终奖金。二是发放年薪的企业可以通过平时预发薪水,降低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的数额,从而提高员工净收入。

  有关人士也建议,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分摊提成、年终奖等大宗收入的方式,降低员工收入的税级,达到税率的降低。如前面提到的一些税收临界点的问题,在发放年终奖时,可以在当月收入与年终奖之间进行平衡,将收入尽可能地纳入低一档的税级上,与之相对应的税率也会降低,从而达到了规避税收的目的。

  另一方面可以寻求年终奖收入的多元化,除了一次性发放的现金收入,公司也可以考虑增加员工的福利形式,如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就是较好的做法,既增加了员工的福利,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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