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凶猛 金融双轨制加剧官民矛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5 23:18 来源: 投资者报《投资者报》记者 张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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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6
12月20日,温州鹿城区一男子跳楼,经核实,该男子王某生前系龙湾区旅游局局长。经现场勘察,初步排除他杀。媒体和网民热议王某可能涉及民间借贷,至截稿时,具体情况警方仍在调查中。
自今年4月,位于温州的江南皮革公司董事长黄鹤失踪以后,温州就不断有人“失踪”,并在8、9月份出现“跑路”高峰。
“跑路”表面原因,是由于借了高利贷,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与现行的金融体制有关。
以国家银行为主的较低的贷款利率,和众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民间资金用一些隐蔽的方式抬高贷款利率,成为了金融市场的双轨制。
中小企业很难在银行贷到钱,只能频频借助于民间资金,而民间资金利息不断攀升,月息5分、6分甚至更高都随处可见。企业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只能选择“跑路”。
于是,银行利率市场化、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金融双轨制亟须改变的呼声再一次响起。
高利贷和“跑路”潮
8月份,温州房价“暴跌”的传闻不时响起。虽然房价并未大幅下跌,但随着几家大规模担保公司的倒闭,低于市场价的楼盘偶有出现,这引起市场人士的警惕。
果不其然,担保公司的倒闭,引起了一连串反应。8、9月份,几乎每天都能在网络上看到某老板“跑路”的新闻,“跑路”过程中,还有人跳楼自杀。
今年1~9月浙江共发生228起企业主逃逸事件,为近年同期最高,比去年增长41.6%。
与此同时,在江苏、福建,甚至在内蒙古都出现“跑路”潮。温州一位银行人士说:“温州的经济只是中国经济的一个缩影,温州会出现‘跑路’,其他地方肯定也会有。”
也是在今年夏天,江苏泗洪县,在高息诱惑下,出现“全民放高利贷”的“盛况”,一时间,街头宝马、奔驰云集。可是数月后,借贷大户“失踪”,停止付息,高利贷市场随即崩盘。
内蒙古鄂尔多斯也盛行民间借贷,年利率普遍在60%以上,资金大量流入房地产市场,随着房企资金链断裂,导致鄂尔多斯的烂尾楼遍地都是。
民间借贷一般月息在5、6分,高的甚至1、2毛。事实上,只要月息2分,也就是年利率24%,已经远高于一般企业所能赚取的利润,长期借贷企业只有亏损。
“金融双轨制”弊端
相比之下,银行在数次加息后,一年期基准利率也只有6.56%。即使在贷款过程中上浮100%,也只有月息1分而已,与民间借贷的利息相去甚远。
但问题是,如此优惠的利率,中小企业很难得到。这样的利率大多给了根本不缺钱的大企业,体制内的大企业一直享受基准利率甚至更低的融资成本。它们吸纳低成本资金,再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这也是今年以来,大量上市公司用“闲钱”委托贷款的原由之一。
而对于大量需要资金的体制外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一直很高,低的时候年息百分之十几,紧张的时候达到20%、30%,而今年以来50%、60%都屡见不鲜。
有报告指出,当前中国企业平均所能够承受的融资成本与商业银行一年期平均贷款利率相差无几。而今年以来,受到订单减少、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中小企业的处境尤为艰难。以中小企业发达的广东省东莞市为例,今年上半年,东莞市中小企业利润率从去年的5.7%下降到3.5%。很多企业处于微利状态,有的甚至出现亏损。
因此,许多中小企业之所以用远高于承受底线的价格来融资,其目的不是投资和扩大再生产,而更多是用于维系即将断裂的资金链条,可谓饮鸩止渴,因此“跑路”成了早晚的事。
金融双轨制造成金融资源在体制内、外的不公平分配,使得官方和民间的矛盾变得愈发突出和尖锐。金融资源不平衡的局面,需要打破和改善。
“吴英案”或成转折
好在,事物总是在不断进步。
“吴英案”或许很有代表意义。11 月 4 日 ,主审吴英案民事诉讼的浙江省高院法官王军向媒体证实,吴英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将由浙江省高院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迎来了一丝曙光。
时光穿梭到5年前,2006年,吴英成为东阳当地的一个神话。当时的居民都感到不可思议:“整条街都是吴英的本色集团,什么行业都有,去租房子都是带现金。而在本色集团所开的洗车店洗车都免费。一个小姑娘不知道怎么突然就冒出来这么多钱。”
吴英的高调,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向银行借贷不得已而为之。中小企业要向银行借贷,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有抵押资产。
好景不长,2007年2月10日下午,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集资达1400余万元。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而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成为了案件的焦点。
二审法官为审理吴英案,曾四赴东阳调查取证。“吴英案”将由浙江省高院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的转机或许将成为金融双轨制改革的转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