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账户实名制或将强制推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30 09:16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由于交易便捷、成本低廉且存在监管缺失,第三方网络支付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成为洗钱、套现等灰色行为的多发地带。
晶报讯 据悉,央行日前已向多家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下发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此举被业内人士认为是一系列细分监管政策中“最关键的一块拼图”。
近几年,互联网支付业务规模扩张迅猛,现已处于第三方支付的主流地位。据记者统计,在已获央行第三方支付牌照的40家企业中,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的企业为30家,占大半江山。易观国际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占整个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份额高达96%。
作为第三方支付领域的主导,关于互联网支付的监管细则却迟迟未能正式出台。“央行对互联网支付管理办法的态度可谓慎之又慎。”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这并非央行首次就监管细则征询支付企业的意见,自2010年下半年起,央行曾多次召集支付企业讨论监管办法,并起草了多个版本的征求意见稿,每个版本都有较大改动。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经多次修改后,已接近定稿,有望在近期正式发布。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保障资金安全,乃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中之重。
由于交易便捷、成本低廉且存在监管缺失,第三方网络支付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成为洗钱、套现等灰色行为的多发地带。此外,网络钓鱼、黑客攻击、植入木马程序等事件频频发生。
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账户的开立应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客户开立个人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详细身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单位支付账户,还需登记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等。
同时,客户在同一机构开立所有支付账户须关联本客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个人客户向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充值金额合计小于1000元的,可不关联银行账户。但未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只可用于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但不得用于收款。
此外,在银行与支付机构自愿合作的情况下,银行应根据合作协议及客户授权对关联银行账户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的关联性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告知支付机构。
上述规定意味着,网络支付账户实名制将被强制推行。而目前,部分互联网支付企业虽然开通了实名认证服务,但仅是企业出于自身业务需求的自发行为,并非监管部门的硬性要求。(21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