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损失因果关系难举证 汪建中案被驳回凸显股民索赔困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31 08:04 来源: 中国经营报胡雪
近日,证监会向外界披露了汪建中以及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首放”)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案的细节。而股民王某起诉汪建中、北京首放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也有了相应的结果。
据了解,负责案件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二中院”)驳回了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围绕证券交易过程中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难题,却仍待新的解决之道。
缺乏法律依据的疑虑
“对于汪建中案,未来小股东会继续上诉或申诉。”12月22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对笔者表示。此前,张远忠一直作为王某起诉汪建中及北京首放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一案的律师。
2011年8月3日,汪建中因操纵市场罪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案件曝光后,小股东王某也开始了对汪建中及北京首放的起诉。但在2011年12月12日,北京市二中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证券法》第77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次王某起诉汪建中及北京首放案中,由于操纵市场违规行为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王某要求参照虚假陈述有关规定计算其损失。
对此,北京市二中院在判决中表示,“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两者在违法主体、行为表现、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方面均不同,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缺乏依据”。
在证券市场交易过程中,主要存在虚假陈述、操纵市场以及内幕交易三种违规行为。《证券法》中虽然规定以上三种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2002年之前,一直未有相关立案。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此后,各级法院对于虚假陈述也开始立案。但是对于操纵市场以及内幕交易因无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定,法院对于股民的诉讼请求之前鲜有立案。
而据记者了解,张远忠代理的中关村股票内幕交易赔偿案件也同样面临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
“在证券交易类案件中,如果有了相应的具体规定,法院在案件的判决上更容易一些。但是这不会成为案件判决的障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对笔者表示。
多重考量因素
据判决书表述,北京市二中院驳回王某诉讼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王某涉案股票所产生的损失“现无证据认定与首放公司、汪建中操纵行为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亦即法院认为无法认定汪建中操纵行为与王某投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判决书的判决理由中提及了投资行为本身存在的盈亏风险问题,并认定股票的涨跌受到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大盘指数等影响,这也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大盘“系统风险”问题。
据北京市二中院查证,王某自2007年5月到2008年4月间,对涉案的股票进行多次短线交易,亦有盈利情况。判决书中表示,“买卖股票系投资行为,投资本身存在盈亏风险,股票的涨跌受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大盘指数等影响。且2007年开始,我国股票进入下行通道,王某投资涉案股票产生的损失现无证据认定与首放公司、汪建中操纵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
而在另一类证券市场案件内幕交易案件中,同样面临着因果关系和投资本身风险以及系统风险问题。
据了解,在黄光裕操纵中关村股票的内幕交易案件中,北京市二中院确定将2007年8月13日到2007年9月28日为内幕交易实施日。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这个日期的确认非常好地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原告,在这个日期范围内有买卖才行。但是,上述内幕交易案同样存在着因果关系举证的问题。据记者查看,此间上证大盘指数最高超过6000点,而随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路狂泻至2008年的1600多点,大盘跌幅超过70%,股民普遍亏损,这是一个当时情况下的典型特点。对此阶段的投资损失索赔,就具有更大的复杂性。
据笔者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就规定了系统风险的扣除问题,且相关法院在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也已作出对系统风险因素予以扣除的判例。
赵旭东则表示,由于证券交易并非一对一的相对交易,一方交易行为的结果受到市场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证券交易损失因果关系的举证的确有其特殊的要求,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大盘行情的变化、个股所在版块的涨跌、其他场内场外因素的变化等都可能是导致投资损失的主要原因,很多情况下,往往很难确定哪一种因素最终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赵旭东说。
“证券交易的损害赔偿是以损失结果的发生和因果关系为前提的,而不是简单地以实施了某种证券违法行为来追究民事责任,因此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该更多地通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来防范和遏制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赵旭东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