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银行闯关资产管理 全权委托遭遇顶层设计困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6 03:31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郑智
“如果你真为客户着想,一定会和自己所在的银行发生冲突,他们只是让你不断地卖产品,赚佣金,但如果亏了钱,你没法对客户交待的。”作为国内首批私人银行客户经理,阿祥(化名)的想法是,尽快积累到足够的客户资源,离开银行,创办自己的家族办公室。
“等领完年终奖,我马上就会辞职。”在产品经理王尧(化名)看来,私人银行没有资产管理的功能,让自己的才华无法施展,“都通过信托来做,还不如去信托公司”。
他们的想法或许过于悲观,但中资银行私人银行在经过4年多的发展后,人才流失的压力显著加大。这其中有制度层面的原因,银监会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私人银行的监管办法,而“天然混业的私人银行,在国内分业监管的框架中,遭遇了太多尴尬”。一位国有大行私人银行业务管理人士说。
基于这样的现状,银监会创新部正在牵头制订《私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数易其稿的《办法》(指草案,下同)显示,在促进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方面,业界希望有两大突破,一是明确私人银行业务范围包括资产管理;二是规定私人银行可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不过,接近银监会的人士1月5日对本报记者表示:“这只是一个内部讨论稿,能否正式发布还不一定。”
闯关资产管理
《办法》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定义是,“商业银行为符合特定标准的客户及其家庭提供的专业化、个性化、综合化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与相关服务。”所谓“特定标准”主要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引人关注的是,《办法》框定的私人银行业务范围,第一项即是“资产管理服务”。《办法》称,“资产管理服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对客户各类资产提供的保管、受托、全权委托等专业投资与综合管理服务”。
但《办法》未对私人银行到底如何做资产管理进行表述。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政策制定者可能希望银监会首先确立《办法》的部门规章效力,授予私人银行资产管理的资格,日后再“徐图进取”,对私人银行如何做资产管理作进一步解释。
直接从事资产管理,而不仅仅是代销信托、PE、基金、券商资管产品,一直是私人银行的梦想。中信银行私人银行中心与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私人银行研究报告》显示,
受限于分业经营格局,私人银行具有充分“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多局限于商业银行传统的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相关领域,而具有显著私人银行高收益特色的投资产品多须借助信托、证券和PE等“供应商”机构。
私人银行从事资产管理,是仅仅指资产配置,还是包括投资管理,或曰基础投资品创设,《办法》未有明确。但一位信托公司高管分析,私人银行直接创设基础投资品不太现实。
他分析,私人银行如果要从事投资管理,能够发行的产品是银行理财计划,而按照银监会现行监管框架,银行理财计划资金只能直接投资于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资金要进入信贷市场、实业领域和资本市场,都必须“借道”信托公司,即银行再次将银行理财计划募集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
通俗地讲,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能够直接发放贷款,能够作为一个实业企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人(LP),能够在股票市场开户(目前被证监会暂停),而银行理财计划这些功能都不具备。
因而,多位信托公司高管和私人银行业务管理人士分析,私人银行从事资产管理,比较现实的选择是从事资产配置,或者说投资组合管理。即接受客户委托,将客户的资产在信托、基金、PE、银行理财产品之间进行配置,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调整各种投资品的比重。
私人银行闯关资产管理 全权委托遭遇“顶层设计”困境
一位私人银行业务管理人士认为,探索清楚私人银行到底如何做资产管理,远比拿到这一业务资格重要。实际上,上海银监局先后于2008年、2010年和2011年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颁发了私人银行专营机构牌照,并批准五大经营范围: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顾问咨询、私人增值服务和跨境经营服务。但这三家私人银行似乎至今未能探索出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模式。
顶层设计呼吁
《办法》还提及“全权委托”这一概念,不过也同样未对其进行定义。按照一些私人银行业务管理人士提供的“普通意义上的理解”,全权委托是指客户基于对私人银行的信任,将一笔资金(或金融资产)委托给私人银行,由后者帮助客户进行资产配置。
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总经理张琪等人多次在公开场合呼吁授予私人银行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资格。前述《私人银行研究报告》也提出,从起步到发展,私人银行经历了“卖产品”到“卖组合”的转变,再到未来将要实现的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模式,定位已经很清晰。该《报告》称,所谓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是指私人银行业务在注重客户需求和个性化服务的基础上为单个客户单独订制投资产品。
一位信托法专家评论说,私人银行实际上希望获得信托业务资格,但又不敢直说,因而想用“全权委托”来代替“信托”,因为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委托”和“信托”存在本质区别。在信托法律关系下,委托人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如信托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财产权利,同时信托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即若受托人破产,其管理的信托资产不纳入清算;而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下,受托人仍然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财产权利,其后果归委托人承担。
通观《办法》,制订者小心翼翼,既不希望触及《商业银行法》和《信托法》的禁止性规定,又希望“行信托之实”。比如,《办法》以相当篇幅特意强调客户资产与自营相分离原则。
不过,在前述信托法专家看来,这样迂回,实际的可操作性太低,很现实的问题是,《办法》草案在银监会内部征求意见时,其他监管部门必然要追问“什么是全权委托?和信托到底是什么关系”。
在一位有着七八年资产管理从业经验的人士看来,《办法》的出台前景渺茫,折射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缺乏“顶层设计”,银行理财、信托、基金、券商资管、PE、私人银行“自说自话”,甚至恨不得置对方于死地,而监管也是严格分业。
事实上,最大的症结在于,《信托法》只是规范了信托法律关系,但未对哪些机构能够从事信托业务作出清晰界定,加之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使得整个资产管理都要用到信托制度,却不愿承认,也不敢承认。
2008年,国务院曾给“一行三会”出过“中国理财市场的统一”的问题,但时至今日,尽管银行理财、信托、私人银行飞速发展,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仍然缺乏“顶层设计”,对信托法律关系到底应该实现“普惠”还是继续主要由信托公司垄断,仍然没有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