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6 07:33 来源: 金融时报记者 牛娟娟
本报讯 记者牛娟娟报道 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是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办法指出,按照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在支付账户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开立支付账户客户的资质。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支付账户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支付账户。个人客户申请开立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对客户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办法要求,客户应通过关联银行账户为支付账户充值。未关联银行账户的,可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仅限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为支付账户充值。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同一客户的充值金额月累计不得超过1000元。通过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资金仅限用于互联网支付,不得赎回。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可互相划转。不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互相划转。个人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单位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万元的,支付机构应及时提醒客户降低支付账户资金余额。
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银行账户模式服务,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应在提供服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支付机构调整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时,应通过有效方式提前30天通知客户。
办法指出,支付机构只能发展互联网特约商户。互联网特约商户(以下简称特约商户)是指基于互联网信息系统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接受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服务完成资金结算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支付机构负责发展特约商户、发放支付插件、处理相关交易并承担相关支付风险。支付机构不得发展以下特约商户:非法设立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商户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不良信息系统的。
支付机构发展特约商户要落实实名制,要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或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虚假、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批通过。月累计销售金额高于5万元的个人商户,支付机构应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应采取实地调查、核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更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支付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直接签订收款服务协议,并将款项直接结算至双方在收款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账户。支付机构和特约商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签约、代理结算。支付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评级制度,划分商户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应通过设置特约商户单笔或当日交易限额、强化交易监测、建立商户风险准备金、延迟清算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交易风险。
办法还就风险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央行表示,各单位、个人可于2012年1月13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