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人身保险条款费率 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6 09:2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6日讯昨日,中国保监会正式颁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距中国保监会去年5月19日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仅有半年多的时间。
与以往规定相比《办法》有六方面变化
此次颁布的《办法》,与以往规定相比有六方面变化:
一是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和相关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要求保险公司加强管理,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根据《保险法》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力度。加强了对保险公司拟定保险费率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在相关精算报告中包括定价方法、定价假设、利润测试参数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同时,对于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险种,要求公司提交产品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强化了保监局的监管职责,明确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相关信息等。
三是规范保险公司的险种停售行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险种定名、设计与分类的相关规定,强化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将年金保险从人寿保险中独立出来,并明确养老年金的条件和要求;完善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对原有的定名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明确了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的设计要求,强化了风险保障功能,引导全行业进一步发挥人身保险的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竞争优势。
五是提升了法律责任人的任职资格要求,同时增加了保证其充分履行职责的条文。
六是放宽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备时限和有关变更的报备要求。将备案时限由原来的“不迟于销售后7日”放宽到“不迟于使用后10日”。同时,《办法》简化了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报备要求,以提高监管效率,方便保险公司灵活应对市场变化。
年金保险被单独列出
《办法》规定,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所谓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办法》要求,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分析表示,以前年金保险是人寿保险下面的一个子类,现在把它的地位提升,与人寿保险平行,体现出监管层对年金保险的重视。
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投资连结型两全保险和万能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其他类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死亡保险至少应当提供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保监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团体渠道销售两全保险,会给企业带来变相福利的渠道,涉及国家财税等问题,并且会出现退保变现等情况,因此《办法》对其提出停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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