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地欺诈上市案生变 何学葵再陷囹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3 00:49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姚伟 2012-02-03 00:49:01
核心提示:在*ST大地暂停上市交易后,如果首个中期报告被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深交所认定严重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ST大地(002200.SZ)欺诈上市案迎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弯。
2012年2月2日,*ST大地公告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书》,称“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于*ST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ST大地及何学葵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
消息甫一面世,*ST大地应声而跌,当日以跌停价开盘,最终跌幅定格于2.73%。
“遗漏”的罪名
由于昆明市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书》,*ST大地欺诈上市案将面临二审,云南当地金融界人士表示,从《刑事抗诉书》的措词来看,检方认为何学葵等人量刑偏轻。
不过作为何学葵的辩护律师,云南省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万立表示,“判三缓四”是在法律规定的尺度之内,鉴于何学葵采取了积极的补助措施——补偿上市公司7011万元及转让3000万股权,“判三缓四”的处罚比较合适。
但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有关何学葵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认定问题。
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在一审当中起诉何学葵等人“欺诈发行股票案、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两项罪名,但昆明市官渡区法院最终认定何学葵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不存立,而昆明市检察院称,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应该成立。
万立对记者表示:“这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分歧。”
奇怪的是,法院和检察院均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但却做出了不同的结论。
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在一审时认为,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由于*ST大地2008年和2009年虚增资产和营业收入的数额达不到当期资产和营业收入的30%,故不能依法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何学葵等人的刑事责任。
但昆明市检察院却持有不同的看法。昆明市检察院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认为*ST大地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应追诉“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检察院抗诉背后
伴随着检方的抗诉,何学葵等人重新失去自由。
据悉,今年春节前,何学葵已被再次关押在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而在*ST大地造假案中的五名自然人被告中,除了担任大客户中心负责人的赵海艳外,财务总监蒋凯西、财务顾问庞明星、出纳主管赵海丽三人亦被重新关押。
而一度认为造假案尘埃落定的*ST大地,也将面临着潜在的高额罚金。
昆明市官渡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为,*ST大地罚金为400万元,但昆明市检察院认为“罚金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股票,将面临“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金,由于*ST大地在IPO时募集资金净额为3.29亿元,这意味着*ST大地承担的罚金在329万元-1645万元。
事实上,在《刑事抗诉书》出炉后,市场一直对股权转让是否能顺利完成存在担忧。
云南当地金融界人士表示,何学葵与云投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已经正式生效,截止到目前,云投集团已付2.74亿元股权转让款当中的2.2亿元,股权转让已呈不可逆转之势。
保牌悬疑
“我们希望造假案尽快尘埃落定。”*ST大地的一位内部人士说道。
由于昆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这使得造假案的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同时也对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当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构成影响,因此只有判决结果确定后,*ST大地才能对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按照*ST大地安排,2011年年报将于4月26日披露。
“如果造假案能在2011年年报前判下来,*ST大地拿到标准意见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是在年报之后才判下来,可能会被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云南金融界人士判断。
根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如果*ST大地2011年度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交所认为情形严重,*ST大地将自2011年度报告公布日起暂停上市。在*ST大地暂停上市交易后,如果首个中期报告被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深交所认定严重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综合来看,虽然造假案判决结果极有可能在4月26日后才出来,但*ST大地退市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我们把2012年视为夯实公司基础的年份,力争尽快实现扭亏为盈。”*ST大地内部人士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