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人集团涉民间融资或达80亿 债务重组方案遭拒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7 01:40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张丽华 李娟
温州一起涉及至少22亿元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正在向又一起刑事诉讼案件演变,而这一激化过程也凸显了行政和司法在处理此类纠纷中的棘手处境。
2012年2月3日,温州市泰顺县警方对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和该集团另外5名董事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泰顺县宣传部副部长洪周荣对《第一财经日报(微博)》表示,对董顺生等人的刑事强制措施,起因于群众举报立人集团的民间集资行为,并不涉及其他刑事犯罪。董顺生涉嫌高息揽储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前还未定性。
这是自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团宣布停止偿债付息以来,这一民间借贷纠纷由行政指导下的企业自行债务重组向刑事介入演变的一个强烈信号。
未偿债务规模仍在调查
立人集团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金3.2亿元,法人代表董顺生。其前身为董顺生1998年所创办的泰顺县育才高级中学。在事发前,该公司旗下已有初高中、幼儿园、公司等共计36家,分布在内蒙古、江苏等全国各地,自2005年起,该公司经营范围扩大到房地产开发、矿业投资等领域。
在去年爆发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中,立人集团资金链出现断裂。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团召开“借款人代表大会”。董事会宣布,于2011年11月1日起停止支付所融资金和利息,进行资产重组。
在单方面宣布不兑付民间借款后,立人集团董事局董事雷小草向媒体表示:据集团内部统计,共负债22亿元左右,这其中大部分为民间借款,只有极小部分的银行贷款,且公司资产达到50多亿,并未资不抵债。
洪周荣表示,22亿元债务只是立人集团单方面提供的金额,真实金额仍在统计中。泰顺县政府已聘请温州市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赴上海、内蒙古、江苏等立人集团20多家企业进行资产和债务摸底。
受部分债权人委托代理此案的两名温州籍律师——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仁和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微博)律师林才红对22亿元这个数字也表示异议。
林才红对本报称,据他了解,立人集团在内蒙古和江苏开展煤矿和房地产业务时也发生过民间融资,其中内蒙古三四亿,江苏约7亿,这些债权人或因未来得及登记和债权确认,而未计入。
考虑到十年来立人集团向民间滚动融资及已有数十亿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林才红称,估计立人集团所涉及的民间融资金额可能达到70亿至80亿元。
债权人利益分化
其实,在事态发展到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此次纠纷正处于谈判和调解的过程中。
2011年11月,立人集团曾提出三项债务重组方案:第一,债转股。转出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20%股份或内蒙古鄂尔多斯诚意煤矿股份。第二,认购江苏盱眙佰泰置业有限公司待建房。第三,五年分期偿还债务。
洪周荣表示,到目前为止,已有涉及债权约16亿元的债权人认可了上述三项债务解决方案。但立人集团的债权人不止于此。
张仁和林才红代理的债权人就均没有同意上述三项债务重组方案,这数百名债权人所涉及债权金额1亿~2亿元。
张仁和林才红表示,在他们的委托人看来,这三项方案可控性和操作性不强。
第一,立人集团的资产达到50多亿,只拿出这两家参股企业的股权,且股权在债权人看来很“虚幻”;第二,江苏的房地产项目每平方米偿债价格远高于市场价,而且还是期房,并不一定能保证顺利建成出售;第三,五年的时间跨度更缺乏相应保障。
他们两名律师所代表的另一部分债权人多为收入较低的普通民众,其中一些人借给立人集团的钱系自亲友拆借,这部分债权人更倾向于债务折让,尽快获得现金偿还。
据称,2012年春节前,这部分债权人曾多次同立人集团谈判,要求其先偿还10%,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一部分债权人遂选择上访。
林才红称,立人集团在宣布终止偿债付息之前的三四个月,仍集资了9亿多元,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应付部分“不得不还的债权”,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而张仁和林才红的委托人,大多是这一阶段参与集资的“平头百姓”。
程序课题:行政还是司法?
在此背景下,此番警方对董顺生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手段,被视作安抚部分债权人的情绪。
洪周荣对本报表示,在此次纠纷的处理中,司法介入并无滞后于行政介入的情况,司法与行政介入“是同步的”。
但律师对法院迟迟不立案表示不能理解。林才红称,两名律师于去年12月已向泰顺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法院出具的公告称,因此案涉及人数众多,且县政府已经成立了处置办公室,因此不予立案。张仁和林才红随后又向温州中院提起诉讼,亦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微博)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对本报评论称,立人集团去年10月已明确表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又涉及人数众多,此时政府即应启动监管和干预职能,让法院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进入债务清偿或破产、破产重整的程序。
而资产和债务的清查,亦理应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或直接清偿,或成立债权人委员会,指定管理人清查。
行政部门应当让司法程序及早、正常运作,不要总是包办纠纷的仲裁调解,因为如果处理不当,反而容易令矛盾激化,“地方政府的角色不应固化为债务纠纷的平息人。”李曙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