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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立人涉民间融资或达80亿 官员资金涉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7 11:33 来源: 中国经营网

  2月3日,因涉民间借贷纠纷,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顺生已被刑拘,另有5位董事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温州立人涉民间融资或达80亿官员资金涉入?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2012年2月3日,因涉民间借贷纠纷,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顺生已被刑拘,另有5位董事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温州立人集团民间借贷案正在向又一起刑事诉讼案件演变。

  立人集团涉民间融资或达80亿

  据第一财经日报消息,立人集团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金3.2亿元,法人代表董顺生。其前身为董顺生1998年所创办的泰顺县育才高级中学。在事发前,该公司旗下已有初高中、幼儿园、公司等共计36家,分布在内蒙古、江苏等全国各地,自2005年起,该公司经营范围扩大到房地产开发、矿业投资等领域。

  在2011年爆发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中,立人集团资金链出现断裂。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团召开“借款人代表大会”。董事会宣布,于2011年11月1日起停止支付所融资金和利息,进行资产重组。

  在单方面宣布不兑付民间借款后,立人集团董事局董事雷小草向媒体表示:据集团内部统计,共负债22亿元左右,这其中大部分为民间借款,只有极小部分的银行贷款,且公司资产达到50多亿,并未资不抵债。

  洪周荣表示,22亿元债务只是立人集团单方面提供的金额,真实金额仍在统计中。泰顺县政府已聘请温州市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赴上海、内蒙古、江苏等立人集团20多家企业进行资产和债务摸底。

  受部分债权人委托代理此案的两名温州籍律师——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仁和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才红对22亿元这个数字也表示异议。

  林才红称,立人集团在内蒙古和江苏开展煤矿和房地产业务时也发生过民间融资,其中内蒙古三四亿,江苏约7亿,这些债权人或因未来得及登记和债权确认,而未计入。

  考虑到十年来立人集团向民间滚动融资及已有数十亿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林才红称,估计立人集团所涉及的民间融资金额可能达到70亿至80亿元。

  传官员资金涉入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多年来,立人集团在泰顺县开展形同“银行化”的吸存。据多位债权人介绍,“一般存一年期,年初进去。利息是2分,有的2分半。”由此,在泰顺县城洋心街,立人集团办公室、育才高中的财务室成为在当地人眼中的“取款机”。这些活动一直公开进行,并未受到监管机构干预。

  “也有可能是因为有‘官银’,这案件才会显得复杂化。”一名知情人士透露,曾经听说董顺生谈起过,当地教育系统一些官员之前也有资金存于立人集团赚利息,“金额起码在几百万起。”

  对于此次对董顺生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受访的一部分立人的债权人并不赞同。他们希望董顺生能由重整立人,偿还债务。

  “我也有钱放入,而且大部分是借的或是银行的,现在有一部分人在鼓动大家闹事,他们其实不一定有钱放入。是看不了别人有钱,所以觉得这次正好是机会。

  一位参与债务清理的核心人士称,对于立人集团的债务,“一些泰顺人甚至表示愿意捐款帮他们还钱。”

  洪周荣称,政府对立人集团资产进行全面调查,其资产项目一共22个:房地产项目10个,煤矿项目6个,学校项目3个,农业项目2个,旅游项目1个,“目前这些项目都有人负责,都在运转。立人旗下的育才系学校运转稳定,且收支尚有赢利。政府会尽快地拿出资产评估报告,另一方面会确认债权人,并将尽快出台整体处置方案。”

  对于立人集团的未来,洪周荣表示,即便是政府接管,也将坚持民营性质。

  “企业陷入危局,能否尝试由第三方机构接管。”张永谦认为,企业利益牵涉多方,且有公务员卷入立人教育集团,能否由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独立机构监管,并及时公布信息,以达到更为有效、快捷、公平的处理方式。3123>>

  2月3日,因涉民间借贷纠纷,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顺生已被刑拘,另有5位董事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定性”成疑

  据每日经济新闻消息,来自泰顺县委宣传部主管的泰顺新闻网消息,2012年2月3日,根据群众报案、受理调查,因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对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顺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泰顺县委书记张洪国的说法,自去年10月31日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投融资涉稳事件发生以来,经历了“企业自救”和“政府帮扶”两个阶段。2月3日根据群众报案、受理调查,公安机关对立人教育集团董事长董顺生等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工作转入“司法处置”阶段。

  泰顺县人民政府发出公告,称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由政府依法全面掌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处置资产,对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依法进行登记、核查、确认、处置。

  立人集团董事局董事雷小草与泰顺县政府人士确认了董顺生被捕的消息。上述政府人士透露,与董顺生一起被捕的还有董事局另外5名成员,即立人集团董事局共6人已被当地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不过,立人集团案件如何定性,至今依旧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张仁律师是部分立人债主的委托代理人。他表示,此前已向县政府提议,应迅速对立人集团筹集社会资金行为的性质进行定性,是“非法集资”还是“普通的民间借贷”。

  债务重组方案遭拒

  其实,在事态发展到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此次纠纷正处于谈判和调解的过程中。

  2011年11月,立人集团曾提出三项债务重组方案:第一,债转股。转出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20%股份或内蒙古鄂尔多斯诚意煤矿股份。第二,认购江苏盱眙佰泰置业有限公司待建房。第三,五年分期偿还债务。

  洪周荣表示,到目前为止,已有涉及债权约16亿元的债权人认可了上述三项债务解决方案。但立人集团的债权人不止于此。

  张仁和林才红代理的债权人就均没有同意上述三项债务重组方案,这数百名债权人所涉及债权金额1亿~2亿元。

  张仁和林才红表示,在他们的委托人看来,这三项方案可控性和操作性不强。

  第一,立人集团的资产达到50多亿,只拿出这两家参股企业的股权,且股权在债权人看来很“虚幻”;第二,江苏的房地产项目每平方米偿债价格远高于市场价,而且还是期房,并不一定能保证顺利建成出售;第三,五年的时间跨度更缺乏相应保障。

  他们两名律师所代表的另一部分债权人多为收入较低的普通民众,其中一些人借给立人集团的钱系自亲友拆借,这部分债权人更倾向于债务折让,尽快获得现金偿还。

  据称,2012年春节前,这部分债权人曾多次同立人集团谈判,要求其先偿还10%,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一部分债权人遂选择上访。

  林才红称,立人集团在宣布终止偿债付息之前的三四个月,仍集资了9亿多元,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应付部分“不得不还的债权”,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而张仁和林才红的委托人,大多是这一阶段参与集资的“平头百姓”。

  在此背景下,此番警方对董顺生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手段,被视作安抚部分债权人的情绪。

  据媒体报道,温州泰顺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洪周荣称,经过了一个多月的企业自救,政府发现立人集团一案牵涉的社会面过大,波及太广,不得不采取司法手段。

  洪周荣表示,目前立人集团的资产已经被政府全面接管,已经进入司法处置阶段。其中立人的教育业务包括育才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均将正常开学,正常运转,而立人旗下的矿产、房产等22个项目仍在进一步清算。

  “接下来将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重新根据司法程序摸清资产债务状况。届时会出台整体处置方案”。洪周荣说。

  这意味着,关于立人教育集团之前既定的重组方案或有被重置的可能。

  民间借贷为何大量存在?3<<123>>

  2月3日,因涉民间借贷纠纷,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顺生已被刑拘,另有5位董事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中国青年报消息,央行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2010年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存量就已超过2.4万亿元,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已达到5%以上。以温州为例,温州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在几乎没有工业的温州泰顺县,不管是出去的还是在家务农的,很多老百姓有点钱都会放贷给立人集团。

  民间借贷为何大量存在?一方面,由于现行的国有银行的信贷规则和运作模式,国企和政府性质的大项目永远是贷款的重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只能分到很可怜的一杯羹,在资金瓶颈中生存,只能求助于民间资本;另一方面,在通胀压力下,老百姓手中的闲钱缺乏有效保值增值渠道。两方面的需求共同催热了民间借贷市场。

  应该说,游走于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民间资本,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资金力量。有其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一面,也有其危害金融市场的一面。风险与利益并存,合法与违规交叉。民间借贷如一把双刃剑,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蕴涵巨大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控制等特征,有些甚至以“地下钱庄”的形式存在,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充斥其间。有媒体报道称,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2011年9月以来就高达25人。他们要么借了高利贷,但营业利润抵不上所需偿还的高额利息;要么自己担保的巨额资金连本带息难以收回。立人集团非法集资案的发生,更充分说明规范民间借贷的极端重要性。

  民间借贷“堵不如疏”,有关部门要将存在已久的民间金融纳入正常监管与保护,降低民间借贷潜藏的巨大信用风险。

  首先,必须明确民间借贷身份。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一直没能给民间借贷一个明确的身份和地位,更没能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与其任由它暗流汹涌,不如将其直接纳入统一金融监管的范畴,进行引导和规范。

  其次,必须进行专门监管。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资金,在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着显著不同。对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专门的监测,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最后,要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民间借贷往往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借贷双方完全基于信用,但借贷资金的总体规模、去向、经营状况等信息非常不透明。因此,有必要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的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让贷款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编辑:郭英鸽)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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