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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纳税申报应在任职地办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4 04:10 来源: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张映珍) 林先生在2011年度的年收入总额超过12万元,但是他的户口所在地是在湖南省长沙市,而实际任职工作的收入来源地是广州市,他不清楚自己应该是在户口所在地还是在实际工作地进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他拨通了地税12366咨询热线。

  地税咨询员回复林先生: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林先生应向广州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地税部门进一步解释,在中国境内,纳税人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且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年所得项目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年所得项目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市地税局提醒,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截至3月31日结束,未申报的个人应抓紧时间办理自行申报。逾期申报或不申报者,按《征管法》相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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