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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吉林分公司虚列费用套取资金遭罚10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3 14:55 来源: 21世纪网

区柏均 2012-02-23 14:55:20  

  核心提示:经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营业部虚列应付佣金科目套取资金,给予代理银行及其销售人员合作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利益。

  21世纪网讯 22日,保监会网站挂出了一则吉林监管局对中国人寿吉林市分公司的处罚公告。公告披露,2010年至2011年9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营业部虚列应付佣金科目套取资金,给予代理银行及其销售人员合作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利益。2010年支付1,027,304.72元,2011年支付1,630,982.26 元,总计2,658,286.98元。

  吉林监管局认为,上述虚列应付佣金科目套取资金,给予代理银行及其销售人员合作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中国人寿吉林市分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王哨军警告并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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