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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追踪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8 01:3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监管追踪

  上证所严厉打击新股炒作行为

  ■ 本报记者 赵怡雯 发自上海

  随着近期二级市场的活跃,新股炒作再次升温,导致最近上市新股“环旭电子”、“吉视传媒”上市初期股价出现异动。为防范市场“炒新”风险,上证所进一步加大了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力度。

  上证所已对一批参与“炒新”的账户在第一时间进行了电话或书面警示,并对“炒新”行为严重、不听劝阻的黄某某、苏某某两个账户,及时采取了限制交易3个月的处分措施。

  最近,上证所针对当前“炒新”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在现有防范措施基础上,上证所将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管措施,加大新股交易监管的力度:

  在事前防范方面,上证所将在新股上市前,把频繁参与“炒新”的账户发送给相关会员,要求会员协同做好这些客户的风险警示和教育工作,防范其参与炒作新股。

  在事中干预方面,上证所将对存在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高价申报拉高开盘价行为的账户,以及在连续竞价阶段,出现大额申报、高价申报或频繁虚假申报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的账户,视情况采取盘中限制交易的措施。

  在事后处置方面,上证所将对“炒新”监管不力的会员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对于在一段时期内频繁“炒新”、屡教不改的账户,将采取限制其多日交易的措施,并上报证监会查处。

  与此同时,上证所还在研究更加严格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行为,对于频繁“炒新”的账户,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打击措施。

  工商总局修改五部规章:

  无权冻结银行存款

  ■ 本报综合报道

  据《法制日报》报道,从今年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无权直接冻结违法行为人银行存款,无权通知银行直接划拨被处罚人的银行存款。如需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布了修改5部规章决定,被修改前,这些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

  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内容,被修改的5部规章是:《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取消“直接通知银行划拨”权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工商总局这次的修改中,依此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就非法设置和张贴广告行为原来规定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删除。

  另一处修改也基于同样的精神。修改前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银行予以划拨。这一条修改后,不再允许工商机关直接通知银行划拨,而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取消“冻结”“暂停支付”等措施

  规章修改后,工商机关过去常用的冻结、暂停支付等行政强制措施,也将不再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删去了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1)中的“冻结”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暂停支付”和第(五)项。

  原《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银行查询、冻结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修改为“查询违法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或者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该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也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前加上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查封扣押须24小时内补办手续

  这次修改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中的“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加上了明确时限,修改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另外一个变动则是字面表达上的规范化,将上述条款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与《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名称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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