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价高于市场价可终止采购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2 07:54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晶报记者 易少龄
从3月1日开始,当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时,招标机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当终止政府采购;深圳将建立政府采购参加人诚信档案,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将纳入诚信档案。
缩短采购各环节时限
昨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新修订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要点。据市财政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修订对于采购程序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时效限制且减少了原有的时限日期,以便提高采购效率,加快采购进程。
新修订的《采购条例》明确要求25日内完成全部采购程序。此外,对采购程序中项目受理、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等各具体环节的时限,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使得政府采购所需时间大大缩短。例如招标文件的公示日由原有的20日缩短至10日。
处罚将被纳入“诚信档案”
据介绍,《采购条例》新增规定将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与“诚信档案”挂钩,纳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如果违规情节比较严重,还将取消参与采购资格。
《采购条例》增加了对供应商违规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如《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违规违法的罚款力度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采购条例》则将罚款增加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首创采购制度“评定分离”
据悉,《采购条例》大力推行预选采购制度。新增的商场供货预选制度,采购人可以在中标商场中自行按需采购,且商场还必须按协议提供优惠折扣价格,既方便了采购人,同时又确保了采购价格低于商场销售的市场价格。
对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标准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实行竞价采购,按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时,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机构应当终止政府采购。
此外,《采购条例》对原评标定标的程序进行了调整,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评审委员会仅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热点
六举措应对“天价采购”
政府采购领域不断出现“天价采购”现象,甚至部分商品被供货商贴上“专供政府采购”的标签,对此,市财政委采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六方面的应对措施:
1
制定采购标准,政府采购不得超标准进行采购。
2
从源头控制,实行计划管理。“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财政部门将在预算资金
安排上进行合理控制。
3
创新采购方式。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标准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实行竞价采购,按最低价中标的原则
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要求供货商提供给政府采购的商品必须是市场上能买到的通用商品,避免量身
定做,有利于价格对比,做到采购公开透明。
4
要求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库,包括跟标信息库等,进行市场调查和价格分析,并
及时通报反馈。
5
加强监管,包括对供应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等,建立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6
为防止政府采购价高质低,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政府采购,可以依法撤销采购行为。
□举措
政府采购
新专家库同步启动
记者获悉,为配合《采购条例》的实施, 从3月1日开始,我市新政府采购专家库和我市新的专家管理系统同步启用。
市财政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专家评审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2010年我市重新开展专家库的全面建设,具体包括细化专家分类,从原有的200个类别增加到500个;提高专家入库门槛,对原库内专家按照新标准重新审核筛选、审核并广泛征集新专家。目前,新的专家库规模已达3300多人,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
与新专家库建立同步,我市开发了新的专家库管理系统,构建全市统一平台,实现业务管理的无缝对接;管理系统自动抽取专家,杜绝人为干预和泄密情况,并实行分级管理,发挥财政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