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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面利好民间金融 小贷公司或成“阳光化”试点舞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5 01:32 来源: 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吴英案”事发,让公众对民间金融前景的关注度愈发高涨。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在今年全国“两会”公布的信息中,已经有多项议案提案涉及民间金融发展问题。而同期,最高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也连续发布政策文件,对民间金融活动做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体现对这一领域的重视。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各方关注和需求下,民间金融今年或迎来更广泛的优惠政策,获得发展的良机。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周广生等专家均向导报记者表示,民间金融大有可为。

   不过,专家们也表示,由于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立法、监管工作尚不健全,民间金融前进的步伐迈得不会太大。“发展时间较长、模式较为健全的小贷(小额贷款)公司很可能是突破口,其‘只贷不存’的约束可能会有条件地放开,成为发展民间金融的试点舞台。”

  政策铺路民间金融

   去年全国工商联的一项调查显示,有9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其中,民企和家族企业在过去3年中,有近62.3%是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的。

   “民间融资有着积极作用,其借款的便利性和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有利于解决个人与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4日,周广生对导报记者表示,随着去年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爆发,民间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补充作用愈发显得重要。

   近段时间国家决策层面在民间金融领域的诸多动作,都在暗示着民间金融的发展或迎来政策面的大力支持。

  比如,主管金融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2月24日至25日在河南省主持召开中小金融机构座谈会时就明确表示,要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不断发展和完善“草根金融”。

   就在此前的2月20日,最高法发布《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的通知提及,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21日,最高法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强调需“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不久前国务院敦促出台“新36条”实施细则之后,相关部门和企业表示将采取措施为民间投资提供支持。

   业内对此的解读为,决策层试图通过“抓”和“放”两种手段,引导未来民间金融活动的方向。“一方面通过法律明确民间借贷身份地位并加强对其的监管,另一方面落实对民间投资的支持政策。”周广生表示。

   “今后政府很可能会出台更多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创办中小金融机构。”周广生表示,目前金融机构发展滞后、数量不足,仍是我国经济生活和金融运行中一个突出的结构性矛盾,只有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才能加快解决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也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关键环节。

  小贷公司或“松绑”

   不过,随着民间金融爆发性增长,其风险也在大增。近期在浙江等地频发的民间借贷案就让人触目惊心。

   郭田勇认为,民间金融目前确实还存在多方面风险。“首先,游离在正常的金融监管范围之外,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与充分的法律保护;其次,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非常高,借贷人和机构都要承受较重风险,发生问题的概率会增高;由此引发出来第三点,由于利率水平高,非常有吸引力,民间借贷往往会吸引大量投机性的资金,容易出问题。”

   “种种现象表明,国内对民间金融的立法不完善,存在较大缺失。”周广生表示,目前国内对于民间金融活动的立法一直滞后于社会实践,相关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这让民间金融活动出现问题时找不到合适的标准去处理,凸显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制度性风险。”

   “制度要完善,《放贷人条例》应尽快出台,相应监管部门要明确。”周广生表示,只有健全了相应法规制度,才能引导民间资本有效进入实体经济,避免其“异化”成为高利贷滋生的土壤。

   “所以在法规制度没有健全时,发展民间金融的步子还是会迈得小一点。”周广生认为,有了3年多发展经验的小贷公司,很可能成为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试点舞台。为了更好地保证民间金融发展,此前约束小贷公司扩张的“只能放贷不能吸储”的规定可能会被有条件地放开。

   “也可以让较好的小贷公司转化成村镇银行。”郭田勇认为,村镇银行是中国最小的银行,是组成中国金融最基本的细胞,由于比较小,风险相对可控,完全可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其中,从而安全疏导民间资金,促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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