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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5 12:41 来源: 商务部网站

   

  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确保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工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订了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建设标准(见附件1)与验收规范(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指导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实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2012年6月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省财政厅(经建处)报告。

  附件:

  1、江西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建设标准

  2、江西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规范

  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江西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建设标准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建设标准

  1、《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之附件1、2、3、4;

  2、承建项目实施专业验收依照的相应国家技术标准;

  3、应当设置农民自产产品固定交易区,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免费供农民使用。

  二、农超对接项目建设标准

  1、《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之附件《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

  2、关于印发《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内容及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商建字〔2009〕492号);

  3、承建项目实施专业验收依照的相应国家技术标准。

  三、农贸市场项目建设标准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之附件《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2、承建项目实施专业验收依照的相应国家技术标准;

  3、应当配备食品卫生检测、农药残留快速检验及检测甲醛等化学物品的快速检测设备。

   

   

  附件2

  江西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规范

   

  为保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工作,确保试点取得成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现制定江西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商务部、财政部备案,被纳入实施2011年度国家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承办单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连锁超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企业。

  二、验收原则、方式

  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试点项目验收采取企业自验、市级初验、市级验收与省级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材料合规性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重点审查、确认企业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验收主体

  农贸市场项目委托试点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验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行抽查。

  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农超对接项目由试点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进行审核初验;符合验收条件的,提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验收。

  四、验收内容

  重点核查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验收项目内容是否与备案项目一致;项目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建设质量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要求,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项目投资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并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进行客观评价。

  五、验收程序

  1、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依据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相关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首先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自评结果分别向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并按照本规范要求准备好项目验收材料。

  2、设区市初验。试点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受理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农超对接项目及脐橙产业等创新型项目承办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有关专家,审核项目验收材料,开展项目初验。符合验收条件的,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上报验收申请。

  3、设区市验收。试点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受理农贸市场项目试点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开展项目验收,作出验收结论,形成验收报告,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上报验收情况。

  4、省级验收。根据试点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的申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组,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农超对接项目及脐橙产业等创新型项目开展验收工作。具体程序是: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原件,核对投资原始凭证等;对项目单位实施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核对。同时,对已竣工投入使用项目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5、验收结论。省、设区市验收组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应对每个试点项目作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以及结论等)。验收报告需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

  6、拨付补助资金。通过省验收组复查、验收的项目,由省财政厅通过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局将项目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六、申请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承办单位向设区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和补助资金拨付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3、规划、国土、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4、项目施工及设备采购、安装合同。附:工程预算、采购设备清单;

  5、提供项目承建施工、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6、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或专业验收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验收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后附:记账凭证、款项支付票据及工程结算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

  8、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运输设备行驶证复印件),冷链系统设备应列明安置的详细地址;

  9、附:承建项目实物图片;

  10、其他相关材料。

  七、其他事项

  1、申请省级验收时,每个项目承办单位的验收报告及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四份),作为附件报送。

  2、项目承办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3、项目承办单位对设区市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复议。

  4、本规范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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