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同为课酬收入,为何计税不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3 04:01 来源: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朱彦 王凌) 小陈是一家公司的技术骨干,上个月被公司内部聘为业余讲师,为新晋员工开展入职培训以及日常技术培训, 每次培训结束,公司都会给他1000元作为课酬,同时按照税法规定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2月初,小陈受邀到另一公司为其公司员工开展技术培训,课后同样取得1000元课酬,但扣缴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后,小陈实际到手的课酬比在自家公司讲课的课酬要少,小陈很纳闷,他拨通了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的电话。

  咨询员认真听了小陈的描述后,向小陈解释,小陈作为公司员工,为本公司内部人员授课培训的课酬应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授课的人任职或受雇于公司,由于公司需要,公司内部员工为内部员工进行授课培训,从公司取得授课费的形式,实际上是从公司取得的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缴个税。而小陈受邀到另一公司进行讲课,取得的课酬则应该按“劳务报酬”计缴个税,根据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是指授课的人不任职或受雇于被提供服务的公司取得的授课所得,所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要计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