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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有新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3 04:01 来源: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记者 叶静 通讯员 莫剑梅 杨威 韦凡)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201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市地税局进一步介绍,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优惠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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