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如何维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7 04:21 来源: 中国经营报作者: 赵晓菲 | 来源: 中国经营报
关于信托投资人寿保单案,有信托从业人士认为,该产品实质是集合式信托,但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士认为,保单持有人想要证明与信托公司存在信托关系不太容易,但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某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原告败诉的结果与不科学的诉讼请求有关,包括《保险储金委托投资经营协议书》等在内的资料更应该作为证据要求法院调取,以主张其他权利。“如今诉求与要求调取证据重叠,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不当之处。”
某保险公司法律负责人则建议,“根据保单流通转让公告‘保险储金投资所得收益,在扣除营运成本,提留保险期满应付保险金后,按投保金额每年分红’的表述,保单持有人是最后的权利主体,由此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向保单持有人公布保单最后的清算报告。如果要求保险公司补偿低于15%净资产收益率下的余额,可以将信托公司作为诉讼的第三方,提请法院调取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保险储金委托投资经营协议书》。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停止委托投资协议也是不合法的。”
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则主张,保单持有人起诉保险公司在2005年委托投资协议客观上已经无法运作的情况下,并没有及时停止协议,从而造成保单持有者的损失,要求保险公司补偿。因此,李滨建议保单持有人放弃现在的诉讼,改变诉讼请求另诉。
依此推论,目前分红险均规定不少于70%的投资收益用于分红,那么投保人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布产品投资收益情况呢?如果银行理财产品出现亏损或者投资者不满收益率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公布这些产品的投资收益证据呢?
李滨认为,理论上可以,但是目前还很难实行。“比如保险公司目前的分红报告多会说明已经保监会审批,由此规避了其披露投资收益情况的必要”。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维权,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庆春认为,银行有义务向投资者证明是如何盈亏的,并提供相关证据。但银行业人士亦表示,目前,很多理财产品并不是一对一的投资,而是将多款理财产品资金捆绑投入银行的资产池,银行可能也拿不出盈亏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