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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警示平台贷违约断链风险 原则上不得新增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2 03:53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史进峰

   3月21日,近期趋向红火的城投债市场迎来了合肥、抚顺、佳木斯、天津等五只城投债的密集发行。算上3月此前20天,排队发行的城投债已近30只。

   债券市场“春江水暖鸭先知”的背后,恰是监管政策的日趋明朗。

   同日,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酝酿多时的《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已正式下发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详见本报2月27日《平台贷展期开始了?9.1万亿存量还款“五分法”》)。

   “与往年比,今年的政策更符合实际了。”当日,某股份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如是点评,相较于2011年银监会雷厉风行之举——“不得新增、不得展期、不得借新还旧”的“三不准”——此番银监会已然允许商业银行可向符合条件的平台公司发放平台贷,且在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投向上也较原先的征求意见稿有所调整增加。

   “缓释风险是最主要的工作目标。”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表示,“具体说,2012年平台贷风险监管有四大目标:一是控制总量风险,各银行原则上在今年信贷计划中不得安排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二是缓释存量风险,各银行要分类处置存量贷款;三是消除到期风险,各银行要加强对今年到期贷款风险的监控,防止违约风险事件;四是防止断链风险,各银行要重点避免出现在建工程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按银监会口径,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共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10468家,平台贷款余额9.1万亿,其中,已退出平台、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有1974家,贷款余额2.9万亿元;仍按平台贷款管理的为8494家,贷款余额6.2万亿元。

   对于上述超过万家、9.1万亿存量平台贷,此番银监会进行了再分类,即分为“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不同分类则意味着不同命运。

   控新:五大松口VS总量减少

   3月21日,一国有大行中层向本报记者坦言,进入3月,工建中农四大行信贷投放疲软局面没有大的改善。截至3月15日,四大行当月新增人民币贷款仅640亿元,同时,存款流失依旧严重,当月一般性存款下降1100亿元。

   上述人士认为,需求不足是信贷疲软的主要原因,“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这样需要贷款的项目,还是控制很严。”

   前述指导意见有望给资金链处于紧绷状态的地方融资平台带来一丝福音。

   相较于去年地方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只许投向保障性住房一项外,此番最终出台的指导意见有所新增,即,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农发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加了农田水利项目。”一位国开行人士透露,该行今年仅关于水利项目的专项贷款就拟新增500亿元,高于去年水准,政策倾斜性明显。

   不过,在松口的同时,银监会也试图用更加严厉的缰绳防止平台贷款一放不可收。“任何一笔新增平台贷款必须同时符合有关投向和条件的规定,两者缺一不可。”上述地方银监局人士如是说。

   “这并不意味银监会政策发生了调整,‘降旧控新’的总目标也没发生变化。”在2月中下旬的深圳会议上,银监会高层如是强调。

   银监会在其提供给商业银行的工作路径安排中,明确指示各家银行在今年的信贷计划中,原则上不得安排融资平台贷款增量,同时,各地区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也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可承受债务规模的上限。而即便是允许新增贷款的“维持类”平台,也明确规定,“可以新发贷款,允许收回再贷,但贷款余额不得增加。”

   降旧:退出权回归总行

   对于9.1万亿的存量平台贷,最终出炉的指导意见延续了此前征求意见中的五大分类处置安排。

   前述股份行人士告诉记者,通俗的理解,“五分法”就是按项目现金流能否百分之百覆盖,将项目分成两大类、五小类。

   其中,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的项目,可分为,及时收贷、收回再贷以及据实定贷;而针对现金流无法全覆盖的平台项目,应根据项目是否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分为引资还贷和只收不贷两种。

   总之,借用银监会主席尚福林的观点,应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既要避免重点项目出现“半拉子”工程,又要防止融资平台假借“保续建”之名套取贷款。

   前述股份行人士告诉记者,除还款高峰期的集中到来,2012年全国上万家地方融资平台面临相似的问题是,2009年-2010年集中投放的巨量项目,要么尚未建成完工,投入还没产出,要么建成还没达标,或建成后现金回流尚未达到理想状态。

   在该人士看来,此番指导意见最大的变化还在于,监管机构将融资平台退出管理权限部分下放给商业银行总行,即完成“牵头行发起-各总行审批-三方签字-退出承诺-监管备案”五大程序后,即可认定为“退出类”。

   “这与去年四方认定一致原则有较大让步。”上述股份行人士分析,把界定权交给各家银行总行的背景恰是去年庞大的分类处置使得各地银监局“不堪重负”,但如果交由各家银行界定,又有可能出现相互扯皮的情况,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公司,大家认定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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