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醉驾伤人保险赔偿不必过于纠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2 13:03 来源: 中国经营网新的拟定条例规定将更人性化,实际上是在多方面完善了之前法律的漏洞。因此法律法规的完善必将有助于社会的和谐。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针对实践中的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该获得赔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人民网)
焦点集中在第十七条规定上。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利。
笔者对第十七条规定的感觉是缺乏了对于醉驾的打击力度,但是更宽容和人性化。可以看出新法规首先保障的是弱势的受害者的权利。同时新的法律拟定草案在限制、处罚违法行为的同时并没有忽视违法者作为一个公民在所具有权利,新的修改条例是站在一个更宽容更理性的高度,尽可能的减少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伤害。因而对于打击醉驾者不是没有考虑到要打击,而是站在一个人性本善的普世价值来对待醉驾双方,毕竟醉酒伤人也是醉驾者不愿意看到的悲剧。社会保险垫付赔偿,这就形成了一个社会保险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也是一个现代社会保障所应具备的能力。
毕竟打击醉酒驾驶不是一个法律赔偿设定就可以能够限制的,这是一个全社会的责任,需要长期教育宣传共同抵制,而不是一两条刚性的法律就可以完全解决的问题更何况是立足于保障受害人权益的第十七条规定。打击酒驾的法律法规还多着呢!公众不必纠结与第十七条规定上。
其实,意见稿是在更大程度上完善了条款的设定。遏制保险公司规避法律法规。去年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突出体现了改革的三大亮点,即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平稳渐进的改革进程,着力推动车险行业提高承保理赔服务水平。
保险公司为规避赔偿设置了多重的免责条款,可以看出这些这些条款都不是冲着该如何更好的安抚受害者、赔偿车辆损失去的,条款都合法但是在设定上并不合理有悖于人情,究其原因都是源于我国在这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法律法规关于意外细节设定的不完善,保险公司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来回避责任减少损失的赔偿。
新的拟定条例规定将更人性化,实际上是在多方面完善了之前法律的漏洞。因此法律法规的完善必将有助于社会的和谐。
新的拟定条例规定将更人性化,实际上是在多方面完善了之前法律的漏洞。因此法律法规的完善必将有助于社会的和谐。
张培隆 中国经营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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