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乃当务之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4 01:26 来源: 中国经营报梁发芾
编者按/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温家宝总理提出了本届政府任内要做好的五件事。五件事的完成关系到国计民生各个领域改革进程的扎实推进,本期我们特约专栏学者对其中的多个方面进行建设性探讨。
在经济发展,税收大幅度增加的背景下,进行结构性减税的时机不但已经非常成熟,而且时不我待。
结构性减税从去年即已开始,其主要内容是,个人所得税提高了免征额,调整了税率和税档;在上海进行“增值税扩围”的试点;调高了小微企业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在上海和重庆还进行了房产税的试点;资源税由从量税到从价税的改革也在进行。从效果看,纳税人的税负是有升有降的。个税免征额和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改革,使一些企业减少重复纳税,税负降低了,但也有些行业和企业的税负反而增加了;而房产税和资源税的改革,则无不增加纳税人的税负。所以说,从目前这些减税的动作来说,是有增有减,总体上可能增比减多,显然还不能满足人们对于减税的期待。
减税的力度要大,范围要广,我以为重点应该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入手。这三大税种,占税收总额半壁江山还多。作为商品税,这些税无不进入价格,主要由终端消费者承担。而商品税作为一种普遍覆盖的比例税,具有严重的累退性,尤其生活必需品中暗含的商品税,对于低收入者来说,有雪上加霜的效应,极不公平,与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完全相悖。当然,除了终端消费者,企业经营者也最终分担了一部分商品税,这些重税对于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制约。因此,无论从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还是减轻消费者负担,释放消费需求的角度来说,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减税,都是当务之急。
商品税的减税,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应该普遍降低这些商品税的税率。目前中国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最普通的税率是17%,在全世界来说,这个税率也是高的。当年设计该税率的时候,面临的是较低的征税率,有一半的税征不上来,因此,根据当时需要设计高税率,以弥补低征收率带来的损失。近些年来,随着征管技术的强化,尤其计算机网络的应用,金税工程的完善,使税收征收率大为增加,这种情况下,理应降低税率,真正做到“广覆盖,低税率”;另一方面,对于满足日常需要的商品,比如食品,应该低税率甚至完全免税。不少原属奢侈品而征收消费税的商品,现在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这些商品中的消费税的税率应该降低,甚至从消费税税目中剔除。
当然,对于减税,也有不同的声音,需要认真对待。一种反对减税的观点来自政府部门,比如财政部长谢旭人就认为税收增收24%是合理的。这种说法不值一驳。去年全国GDP增长9.2%,城市居民收入增加8.4%,农村居民收入增加11.4%。政府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GDP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幅,这样的增幅已经持续多年,造成国家与居民之间分配关系的失衡,形成严重的国富民穷局面。认为高税收是合理的因而拒绝减税,只是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一相情愿。
除此之外,民间有看法认为,减税带来的好处只能由资本家或富人享有,其实惠难以惠及穷人,因而激烈反对减税。这种说法有迷惑性。诚然,如果对于作为直接税的所得税、财产税进行大幅减税,则受益者可能主要是富人,但是,对于间接税如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减税,则必然使全社会受益。降低商品税的税率,或者给某些商品免税,固然会给生产经营者松绑,增加经营者的利润。但经营者效益的增长,利润的增加,不但使投资者分红得利,也能够改善劳动者的薪酬福利待遇,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商品上的税负降低,也一定能够最终传导到价格,价格的降低最终给消费者以实惠。当然,商品税的税负在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中如何分摊,主要决定于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环境。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不但可以使消费者分享竞争带来的低价实惠,而且还可以保证消费者能够分享减税带来的好处,防止减税的好处被垄断的经营者独吞。
作者为财税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