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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将“另案处理”关进笼子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6 03:52 来源: 深圳商报

  □杨 涛

  今年最高检严查“另案处理”中有罪不究、拖延侦查等违规行为。媒体记者3月24日获悉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将对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中的“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专项检查。

  “另案处理”又称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指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的情况。在许多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我们经常看到判决书对于某些共同犯罪嫌疑人标明“另案处理”字样,但是,他们究竟“另案”到哪里去了对不起,莫说普通百姓,即便是许多法官、检察官都不清楚他们的去向。

  通俗地说决定“另案处理”的是侦查机关也就是公安部门的权限。对“另案处理”的具体细节和“处理”进展,他们并没有向检察机关及时汇报的义务。而正是这种信息不透明,让某些侦查人员有了上下其手的机会,让“另案处理”成为司法腐败的隐秘通道。

  一些侦查人员以犯罪嫌疑人在逃为名,徇私枉法,放纵犯罪,不立案侦查,致使某些“另案处理”案件变成了“另案不理”。最典型的莫过于连卓钊案,作为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案中的重要角色连卓钊,事实上他早在2002年就涉及广东省江门市公安部门破获的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在该洗钱案中,已认定连卓钊作为钱庄的主要出资人,但他却被“另案处理”,不久,连卓钊便潜逃香港。2007年1月,连卓钊在陈绍基等人的帮助下,被增补为广东省政协委员,直至2008年郑少东案发才被捕。

  不仅如此,“另案处理”作为司法腐败的隐秘通道,有极大的操作空间。据南昌市人民检察院2007年“另案处理”专项检察活动统计,2006 年度 南昌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人员的案件共计703件1375人,占全年受案数21%。这1375人中,有多少犯罪嫌疑人确实是在逃而无法归案,又有多少是被放纵呢?而全国到底有多少“另案处理”案件被腐败的司法人员利用,我们不得而知。

  因此,最高检与公安部适时针对“另案处理”展开专项行动,确实很有必要,可以从中发现一些逃避打击的犯罪嫌疑人,但是,这种运动式执法也存在局限性。一则是事后纠正,犯罪嫌疑人长期逃避了打击,政法机关的形象已然受损;二则是时过境迁去检查,许多事情也很难发现。要将“另案处理”关进笼子里,就必须建立动态和实时的监督,比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网,所有的“另案处理”的情况必须上网,检察机关可以也必须随时检察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另案处理”也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移送同案犯罪嫌疑人,必须公开原因,以后怎么处理的情况也必须及时公开。而要做到将“另案处理”关进笼子里,还需要立法跟进,用法律对“另案处理”及时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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