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金融机构发展 应遵循本地化特色化多样化原则 对话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8 06:59 来源: 金融时报记者 牛娟娟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信贷支持”、“优化产业结构”等,将为小微企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如何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有不少意见将希望寄托在“发展小微金融机构”上,如组建社区银行等。日前,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本报专家组成员、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
记者: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委员提出,目前除了金融系统依照中央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力度外,更应该着手小型金融机构的建设。在欧美国家,小型金融机构,如美国的社区银行是小型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小对小”——小型金融机构服务于小企业,当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模式。对此,您怎么看?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必要性是什么?
宗良:建立多层次融资体系是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局既与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足有关,也与中小企业本身信用制度不健全有关。因此,应努力建立以正规金融为主导、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同时也要加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近两年,国务院、银监会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支持措施,为正规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对达到要求的小型金融机构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等非银行工具和渠道,等等,这些政策对于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着深远意义。此外,国家还出台了减税政策,包括提高小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印花税的减免等,这些政策的落实将切实有效地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提高中小企业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
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有利于建立以正规金融为主导、民间金融为补充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来说是重大利好。对于那些适应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民间金融形式,通过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阳光化,将为中小企业卸下融资的包袱,这不仅有利于小型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而且是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从具体发展模式上,可考虑采取美国社区银行的方式,使新型中小金融机构从服务对象上专注于中小企业,从区域上集中于所在地区。
记者:在您看来,在我国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应遵循什么发展原则和发展路径?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
宗良: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应当遵循“本地化、特色化、多样化”的原则。“本地化”主要是指:业务集中于其机构所在地区,尽量减少跨区经营,这样可以发挥其熟悉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的优势,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服务对象方面,小型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当地的“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在“特色化”方面,小型金融机构应着眼一个“小”字,首先是经营场所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其次是小客户,着眼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再次是小贷款,利于降低经营风险。“多样化”主要是指小型金融机构要实现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和客户服务的多样化等。
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可采取多管齐下的路径:一是改造或优化现有中小金融机构。现有的小型金融机构主要有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小额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组织等,这些金融机构可依托现有的模式,在发展中进行改造和创新;二是引导部分民间融资中介阳光化,将一些符合条件的民间融资中介改造成规范的中小金融机构;三是借鉴国外一些社区银行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上的经验,新建一些社区金融机构。
在这一过程中,应该注意防止变相高利贷和相关金融风险的扩散。一是防高利贷化,如果小型金融机构经营不规范,民间借贷不合理发展将导致高利贷滋生,此举将大幅提高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并积累风险。二是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扩散。这些风险隐患需要关注并处理。
记者:我国当前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监管上应该注意的问题在哪些地方?如何兼顾发展原则与风险可控原则?
宗良:首先,我们应该鼓励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在发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情况逐步完善监管。总体上看,监管应注意掌握尺度,“防止过松”和“防止过紧”,其中主要的是“防止过紧”,毕竟小型金融机构处于发展初期,还是要适当放松监管,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具体措施包括:
降低门槛,积极引导民间金融进入。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社区银行的实践经验,放宽市场准入,增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鼓励民间资本组建面向小微企业的民营中小银行或社区银行,为逐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创造条件。
宽严并济,逐步规范。小型金融机构盈利能力弱,抗风险能力差,要创新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初期监管重点可放在建立健全信息系统而非严格管制,通过加强信息沟通交流,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来防止风险的累积。
坚持“规范与严厉打击相结合”的原则理顺民间借贷问题。一方面,逐步完善适应于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对于适应促进民营实体经济发展的民间金融形式应规范发展,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阳光化;另一方面,对于以投机为目的的“高利贷”资金、非法募集资金等,应予以坚决打击。同时,紧密排查银行贷款资金流向,避免违规投入民间借贷市场,严防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