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大煤业两高管被美证交会起诉 中信信托受牵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9 01:25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黎智 沈秋莎 李高阳
问及对该诉讼案的进一步预判时,姜浩及郭智慧表示,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违反美国证券法律法规适用的民事处罚,故意违反这些法律者也将可能被交予美国检察署(U.S. Attorney’s Office)进行刑事控诉
年收入为零、至少连续2年亏损,出现这种财务状况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按理来说,几乎不会有正规的金融机构愿意为其融资。然而,上述情况却出现在中国信托行业的龙头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信信托”)产品之中。
美国东部时间2月22日,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对中国普大煤业(下称“普大煤业”)两名高管提出的民事诉讼,中信信托也被牵扯进来。
根据SEC向曼哈顿联邦法院提出的指控,普大煤业董事长赵明,联同前首席执行官朱利平,于2009年9月将公司唯一核心资产山西普大煤业集团(下称“普大集团”)90%股权悄悄转移至自己名下。
2010年7月,赵明将普大集团49%的股权出售给中信信托,并且将剩下的51%股权作为抵押,贷款35亿元人民币。作为交换,中信信托给赵明12亿信托优先股。
据本报记者所获得的SEC提交给法院的诉讼文件,诉讼编号为22264的文件中称,普大煤业在2005年7月通过反向收购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它于2009年在纽交所挂牌上市,2011年退市。
文件中称,包括后来赵明将51%的普大集团股权质押给中信信托在内,赵明与朱利平2009年9月以来一系列将公司资产私有化的交易既没有获得普大煤业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同意,也未在提交给SEC的申报材料中披露,蒙骗了在美投资者。
SEC指控普大煤业涉嫌证券欺诈罪,对于SEC诉讼所提及关联方中信信托将会影响几何?《第一财经日报(微博)(微博)》记者日前调查显示,尽管此案尚未开庭审理,对中信信托相关产品影响也仍是未知数,但目前至少表明,中信信托存在尽职调查不足的问题。
本报记者调查另显示,普大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山西普大东强煤化有限公司(下称“普大东强”)至少连续2年亏损,而这亦与中信信托在相关管理报告中所陈词“正常运营,运营情况良好”存在矛盾。
所谓的“正常运营”
2010年7月30日,中信信托成立了一款名为“聚信汇金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Ⅰ号”的集合信托计划(下称“聚信汇金Ⅰ号”),根据中信信托网站介绍,该产品发行规模为37.12亿元,截至2010年10月30日,信托资金募集规模为30.1654亿元,信托期限为10年,在收益分配方面,信托计划成立后每1年分配一次收益。
聚信汇金Ⅰ号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两方面,受让并回售普大集团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包括8家煤炭生产企业以及3家洗煤厂);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债券市场投资、优质信贷资产等低风险投资。
中信信托在聚信汇金Ⅰ号第一期事务管理报告中表示,普大集团所属山西柳聚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瑞昶煤焦有限公司、普大东强3家洗煤厂正常运营,运营情况良好。
本报记者在山西省工商局查阅的年检报告显示,2010年,普大东强全年营业收入为0元,全年利润总额为-10437.78元,上期为-14213.89元。这意味着,普大东强至少存在两年的亏损状况。显然,这与上述中信信托在管理报告中所陈述的“正常运营,运营情况良好”存在矛盾。
此外,资料显示,普大东强2010年净利润为-10437.78元,亏损10437.78元,年末资产总额为14099882.1元,年末负债总额为3130046元。普大东强负债合计期末余额3130046元,期初余额3130070元。
普大东强成立于1996年4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赵耀,赵耀与普大集团董事长赵明为兄弟关系,当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精煤洗选,批发零售焦炭及其他煤制品、生铁、铁矿粉、耐火材料。普大东强营业期限到2012年12月30日。而股份几经转让以及增资,普大东强最终成为普大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在2006年9月8日,普大东强股东夏丽斌将所持公司10%股份(人民币10万元)以10万元价款转让给普大集团,同时退出公司股东会。股份转让后,普大集团以货币出资1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100%。同时股东变更为普大集团。
2009年7月5日,普大集团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变更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万变更为1100万元,由股东普大集团以货币形式新增出资1000万元。
不只是信誉损失
目前,该公司被SEC起诉,SEC的指控包括普大煤业涉嫌欺诈、资产被掏空、伪造中信信托的文件等。对于伪造文件,SEC称,这是在SEC开始对其调查后的造假,信中称未向普大煤业提供贷款,也没拥有该集团任何资产。
普大煤业目前的遭遇,对聚信汇金Ⅰ号会带来怎样的影响?美国万通投资银行控股集团董事、金融信托专家孙飞向本报记者表示,对投资者而言,影响关键在于能否按时足额还款,设定的抵押担保措施是否真实有效。
对于普大煤业伪造中信信托文件,孙飞建议,中信信托应该尽快采取资产保全等方式锁定风险,同时追究普大煤业的法律责任,“普大煤业伪造中信信托文件肯定会对之前和普大集团发行的这只信托产品带来不良影响。”他还指出,普大煤业存在道德风险,已涉嫌违法犯罪,但中信信托也可能存在尽职调查不足的问题。
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副教授吴龙龙则认为,如果伪造文件的情况属实,作为中信信托交易对手的普大集团,在诚信上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由此推测,未来也可能存在对信托融资到期还本付息的违约风险,“但是这种违约仅仅是潜在的,不能就此认定违约必然发生。”
除了普大东强年检报告与中信信托报告陈词相悖,而对中信信托有所影响外,中信信托更多的风险来自于美国。
美国长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浩(Howard Jiang)及国际资本市场联盟董事会主席郭智慧(Julie Guo)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普大煤业高管未依照美国证券法律规定的审批和报告披露程序,私自将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中信信托,则可能因违反美国证券法律规定和缺乏正当程序,导致该股权转让交易无效。
实际上,普大集团是曾在纽交所上市的普大煤业在中国境内的运营实体,在去年,由于财报信息披露不符合SEC的相关规定,普大煤业被迫退至粉单市场交易。普大煤业和普大集团董事长均为赵明,与赵耀为兄弟关系。
另据本报记者了解,SEC应该会进一步积极调查取证,并可能对普大煤业法人提出指控甚至牵连到被告方律师,虽然美国证监会将在这次案件中提出多项指控,但是目前仍很难预测出到底还有哪些公司和个人会卷入这场法律纠纷。
中信信托“尽调”缺失
资料显示,聚信汇金Ⅰ号的风控措施主要有四方面,第一,中信信托通过49%股权过户,剩余51%股权质押绝对控制普大集团及下属的8家煤炭生产企业以及3家洗煤厂。普大集团股权评估价值约172.24亿元,抵押率20%。
第二,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实际控制人另外控制美国和香港两家优质上市公司。
第三,测算未来三年净现金流超过65亿元。发生不利情况时,可处置普大集团核心煤矿,预计变现价值超80亿元。
第四,中信信托派驻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对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经营、投融资活动、安全生产进行严格监管。
用益信托工作室分析师颜玉霞认为,虽然中信信托采取了上述风控措施,譬如股权过户和质押,但是普大集团的经营管理等方面基本仍是由该公司内部管理层操作,中信信托更多起到的是监督作用,“一定程度上,普大出这样的问题,中信确实是有失职的。”
吴龙龙指出,只要融资主体拥有的煤矿资源确实存在,经营情况确实正常,财务情况良好,即使普大煤业被摘牌,董事长被起诉,对聚信汇金Ⅰ号应当无法产生直接影响,“但是如果该企业的资源、财务情况并非是中信所披露的情况,企业到期融资无法还本付息,则影响就是非常负面的。”
不过,目前看来,这款产品并未出现令人担忧的现象,最新的聚信汇金Ⅰ号事务管理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月30日信托资金募集规模为人民币30.1654亿元,在报告期间,为提高公司资金利用率,普大集团主动缩减其所属3家洗煤厂的洗煤业务规模,将资金主要运用在煤炭生产和销售业务上。此项业务调整使普大集团整体利润率水平得到提升,资金运用效率得到提高。
对于信托收益,上述报告指出,截至2012年1月普大集团所属煤矿的煤炭销售价格趋于稳中有升态势,公司盈利和财务状况稳定,受托人认为对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有较好保障。
虽然尽职调查存在瑕疵,但吴龙龙认为中信信托定位于监督的角色并无不妥,“如果是中信知道赵的股权并非合法所得,或者赵持有的股权本身就是受托持有的(代美国上市公司持有),仍然通过发行信托产品为普大融资,情况就更加严重得多,问题的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可以认为中信违背了受托人职责。”
近日,本报记者就前述一系列问题联系中信信托办公室,截至发稿,其并未给予相关回复。
故意违法可能被刑事控诉
SEC前执行律师雅各布·弗伦克尔(Jacob S. Frenkel)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面对普大煤业两名高管的起诉,诉讼已经正式进入美国司法程序。美国证监会下一步会正式起诉他们,如果起诉被法院接受,那么美国证监会将正式将起诉书送到两名被告手中,法院也许会以另外一种形式提起诉讼。
这两位高管面临何种民事指控是问题的核心。鉴于案件的严重性,如果两名高管在美国境内,他们的行动自由将会受到限制。
根据普大煤业两名高管行为直接违反的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7条,10B-5规则等,美国证监会将责令他们交出非法所得和利息损失,再赔付罚金。
本报记者随即咨询美国律师,问及对该诉讼案的进一步预判时,姜浩及郭智慧表示,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违反美国证券法律法规适用的民事处罚,故意违反这些法律者也将可能被交予美国检察署(U.S. Attorney’s Office)进行刑事控诉。
而类似这类民事及刑事处罚因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而加重。同时,个人或者公司也有权就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士的违反美国证券法的行为提起诉讼。如果美国法院判定这两名高管违反了美国证券法律法规,其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民事和刑事处罚。
雅各布·弗伦克尔表示,SEC已出台各项法规来监管非美国本土企业在美上市的规范化,但法令不能遏制欺诈行为的发生。一般而言,公司的董事会负责领导和监督公司行为,从而确保公司所披露的一切都是真实的。
在SEC看来,为防止类似欺诈行为的发生,上市公司必须向SEC和美国公众公司汇集监督委员会PCAOB递交调研和视察报告。
而对于SEC的诉讼,普大集团2月底曾公开表示,目前已经委托美国当地律师团积极应诉,并派出律师代表团和SEC协调。普大集团指出,此事件不过是美国“做空”中国概念股的延伸,是投资者投诉汇总美国证交会后,统一对美国普大高管的民事诉讼。
昨日晚间,普大集团在发给本报记者的声明中称,目前,诉讼正在取证调查中,普大不便对具体问题发表任何评论。“我们是一家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普大本着对投资人、员工及企业利益相关方负责的态度,正在认真应对此次诉讼。”
(本报记者李晓晔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