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治实现确定性的正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1 01:22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我们生活在一个变化越来越多、各种接触越来越复杂、交易频次越来越高的时代。每个社会细胞——不管你把它定义为个人、家庭、法人、机构——它和它之外世界的联系程度,要成百上千倍地多于几十年前。社会分工越细微,则每个社会单元之间就越是相互依赖。而当大量接触和交易转向数字化空间,对虚拟环境可靠性的依赖也在空前加强。
所有这些,使得人们对找到一种“足以对付实际生活的确定性”,有着比以往迫切得多的要求。一个社会的确定性源自哪里?基于传统的道德习俗,技术的保证,信用制度,施行良治的政府,等等,但最重要的,是法治。
法治之所以成为所有文明社会的选择,在于法治是人们追求“确定性的正义”的最佳途径。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从而将人类的行为模式固定化。我们每个人,因为在行为之前能预料到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所以会根据法律,趋利避害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法治的确定性还意味着,它不仅对“我”是确定的,而且对所有人都一样确定,它既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因人而异。在英国历史上,普通诉讼法庭首席法官柯克与国王詹姆斯一世有过一段经典对话。詹姆斯:“法以理性为基础,朕与法官具有同样的理性。”柯克:“不错,陛下具有优秀的美德和杰出的天赋。但陛下没有研习过英国法。法律是一门通过长期研究和实践才能掌握的技术。唯此才能掌握司法权。”詹姆斯:“如此国王将被置于法律之下,你这话当以叛逆罪论处!”柯克:“布莱克斯通有句至理名言,‘国王虽居万人之上,却低于上帝和法律’。”
不管什么人和什么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内在的道德基础”在于,它不是别的什么东西,而是施加于所有人的普遍预期。谁试图以“违法之因”却收“不究之果”,就是在与“确定性的正义”相对抗,这种结局只有一个,有力量搬起石头,却砸向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