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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不能模糊认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1 05:30 来源: 深圳商报

  法院判决不能凭“基本常理”

  马广志:出现如此判罚的更深层次原因,在于“非法营运”的认定方式过于简单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立法原意来看,“非法营运”指的应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按照通常理解,经营行为应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但是,该条例第六十四条后半部分的处罚规定却先后出现了“有违法所得”与“没有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没有违法所得”可以理解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尚未取得期待所得”,或者“根本就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也不期待有所得”。若是理解为前者,则非法营运的确定无疑义;若是理解为后者,则很可能导致各地执法人员无限扩大“自由裁量权”,导致公权力对私权的不当干涉与滥用侵害。因此,“非法营运”亟待更科学严谨的定义,以增强查处非法营运的可操作性,以避免更多无辜车主“被非法营运”。

  黄栀梓:如果做好事被认定为“违反基本常理”并作出“有罪推定”的话,这岂不是助推社会道德滑坡?从此案看,法院更多的凭“基本常理”而非真凭实据作出判决,那么,法院的“常理”能让大众信服吗?比如在笔者看来,李荣寿老人的做法有符合常理的一面。从年龄上看,“学雷锋做好事”的精神应该是在他的灵魂深处打下了深刻的烙印,也成为他为人处事的心理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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