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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彻查会玩戏法的“持枪殴打记者”副局长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1 13:53 来源: 中国经营网

  作为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分局副局长的牛豪,跟并不在其辖区的名为“河畔雅墅”的房地产项目究竟有何非同寻常的关系呢?

  据2012年4月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记者了解到,因为“河畔雅墅”涉嫌违规的事情,牛豪一方曾被多次索要钱财。他曾对身边的朋友说过,“河畔雅墅”的工地上装有监控摄像头,每次给人送钱时也都有录音和录像证据。对于有人三番五次地为这事来要钱、“找事儿”,牛豪在事发后的第二天和朋友谈起此事时说了一句话:“对这个事儿,我实在是忍无可忍了。”

  果真如此的话,那么牛豪至今为何没有向有关部门举报“涉嫌敲诈勒索”的媒体人员呢?——是由于他的屁股本身不干净吗?另外,作为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分局副局长的牛豪,跟并不在其辖区的名为“河畔雅墅”的房地产项目究竟有何非同寻常的关系呢?——难道牛豪会玩戏法,而能将国家公务人员摇身变为房地产项目的“老板”?

  而不少人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分别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由此可见,身为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分局副局长的牛豪,并不具备配备公务用枪的资格。但是,“漯河市警方表示,报警人袁虞卿和证人李新村称被犯罪嫌疑人牛豪用枪顶住头”。而据2012年4月7日新华网报道,就犯罪嫌疑人牛豪殴打威胁前往采访的媒体工作人员时,是否持有枪支,漯河市警方称,“目前正在调查,无法肯定,也无法否定。”

  那么,漯河市警方最终究竟会给出什么样的结论呢?有网友曾经大胆推测,漯河市警方最终会告诉民众,犯罪嫌疑人牛豪持有的是玩具枪,然也有网友认为牛豪没有理由拿一把假枪去吓唬人。

  作为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分局副局长的牛豪,跟并不在其辖区的名为“河畔雅墅”的房地产项目究竟有何非同寻常的关系呢?

  2012年4月10日16时51分42秒,新华网发布的一篇相关新闻报道显示,河南省漯河市警方4月10日称,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分局副局长牛豪“持枪行凶”案中的枪支是玩具枪。这是案发15天后,漯河市警方首次就这一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中最核心的“枪支”问题发表意见。漯河市警方称,涉案人员牛豪供述,他当时持玩具枪分别在漯河市金山路与淞江路交叉口附近以及驻马店市西平县境内麦地里对报警人袁虞卿进行威胁,案发后将该枪放置于家中。目前,警方已经扣押提取了牛豪供述的这把“玩具枪”。

  就某些运作机制而言,这样的说法,恐怕连如今的初中生都能意料到。尽管这样对中国法治是莫大的亵渎,对受害者和社会也是很大的伤害,然这样可以“你好,我好,大家都好”。

  但是,据河南当地媒体《大河报》2012年4月11日报道,4月10日晚,漯河市公安局向记者通报的最新情况显示:牛豪所持的枪,是一把全金属气手枪,4月10晚已被警方扣押提取。据了解,此类气手枪多用于体育比赛,但属于高度仿真枪,个人购买和使用属于违法,情况严重构成犯罪。“如果近距离对人体发射,可以造成人身伤害,容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警方介绍说。

  而大河网于2012年4月11日零点22分发布的相关报道则表明,4月10日下午,漯河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市委宣传部、公安局、监察局、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警方查明,在牛豪家中提取的塑料玩具枪系其为逃避法律责任,用塑料玩具枪顶替作案用枪,现已证实牛豪持枪作案,所用枪支系全金属气手枪。目前,该枪已提取,并已送检鉴定。

  显然,上述三家媒体的相关新闻报道内容不尽相同。不过,从有关新闻报道的发布时间来看,大河网和《大河报》的消息应该是比较准确的。也就是说,牛豪在持枪问题上真跟漯河市警方玩起了戏法。

  但是,漯河市警方为何在案发15天后,才会向社会公开牛豪的持枪问题呢?其实,这已经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至于牛豪会不会被判刑,笔者相信在中国社会各界的关注下,河南省有关司法部门可能会给出一个令中国民众信服的裁决结果。

  作为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分局副局长的牛豪,跟并不在其辖区的名为“河畔雅墅”的房地产项目究竟有何非同寻常的关系呢?

  另外,有关新闻报道表明,漯河市现已初步查明,媒体所反映的建筑属违法违规建筑,漯河市将在下一步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建筑依法依规处理,应当拆除的,坚决依法拆除。

  假如真像河南电视台所报道的那样,即牛豪是“河畔雅墅”开发项目的股东之一,那么,身为国家公务人员的牛豪,因何会染指房地产项目呢?漯河市当地有关部门,平日为何没有依法予以查办呢?——应该是让牛豪变戏法给变得平安无事了。

  不过,依照有关新闻报道,牛豪在持枪问题上所变戏法已经基本宣告失败了。

  但是,某些媒体记者在相关新闻报道中一再提及郭存根等媒体工作人员不是记者,以及所谓的“涉嫌敲诈勒索”等问题,就一定意义而言,实属无聊,甚至还有被牛豪一方牵着鼻子玩戏法而混淆视听的嫌疑。

  试问:中国多达百万左右的“新闻记者”,其中多少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呢?而今中国任何一家新闻媒体,有谁家敢站出来说,凡是署名为“记者”的面世新闻稿件,都是其单位手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者所为?

  再者,正像著名学者展江所讲:“记者证应该是由媒体自己发放,而不是由官方发放。这个官方发放本身,保护了一些打着记者旗号的坏人敲诈勒索、到处从事腐败行为的、混入新闻界的坏人。另外一方面就是严重地阻止了公民记者,妨碍他们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对权力的滥用所从事的各种监督行为。即便是普通公民,按照宪法第四十一条,他们也有监督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一些不太好的行为这样的权利。”何况,依据媒体报道,前往漯河市“河畔雅墅”工地采访的《中国经济时报》耿付安,系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记者证之“新闻记者”。而漯河市警方已经证明其没有敲诈勒索,郭存根、周大增等媒体工作人员,本就没有陪同耿付安前往“河畔雅墅”工地采访。而据2012年4月1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对保证书一事,周大增感到有些不解。但牛豪执意让他写上“保证今后不再敲诈勒索”、“如果今后工地上再来人采访,由我们负责找人摆平”等内容。如此,何来敲诈勒索之事实呢?退一万步讲,就算个别人有过敲诈勒索的想法,但是牛豪一方有何证据呢?如果没有,那么有些所谓的知情者肆意声称“假记者”是为了敲诈勒索,甚至以传说中谁提供过线索为由而编织一张“假记者涉嫌敲诈勒索”的迷网,其居心何在呢?而有些媒体又不加甄别地予以报道,其所为何事呢?

  作为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分局副局长的牛豪,跟并不在其辖区的名为“河畔雅墅”的房地产项目究竟有何非同寻常的关系呢?

  事实上,类似的悲哀,早在2007年就因为《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兰成长被煤老板侯振润一伙打死而迸发过。

  试问:就算所谓的“假记者”真是前去敲诈,难道牛豪、侯振润这样的权贵就可以率众殴打,乃至打死传说中的“假记者”吗?

  众所周知,兰成长被殴打致死一案,在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侯振润一伙终于被绳之以法。

  但是,具有相同性质的由牛豪导演的郭存根、周大增、袁虞卿等媒体从业人员被其及有关党羽殴打一案,能否会在变戏法的牛豪之运作下大打折扣呢?

  不过,笔者依然认为漯河市有关部门该彻查会玩戏法的“持枪殴打记者”副局长,即希望由牛豪导演的郭存根、周大增、袁虞卿等媒体从业人员被其及有关党羽殴打一案,最终不被会变戏法的牛豪及其身后的某些神秘力量给“运作”了。(文/罗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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