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2 02:58 来源: 金融时报

  记者 李倩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小微企业融资”国际研讨会综述

   李东荣: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

  Nena Stoiljkovic: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世界范围内的难题,全球大约有25亿人口得不到正规金融服务。在新兴市场,大约有2亿至5.5亿的小微企业无法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或得不到足够的服务。

  方宁:小微企业是中国经济的基本单元,是中国经济富有活力的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金融研究所、参事室、征信中心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在北京共同举办了“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小微企业融资”国际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参事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国内金融机构、高等院校、小微企业等200余名代表列席了研讨会。

  成绩显示: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正在有效拓宽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指出,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改进和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1年末,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1.8万亿元,同比增长18.6%,增速比大型企业贷款高7.1个百分点。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0.8万亿元,同比增长25.8%,增速分别高于大型和中型企业贷款14.2个和12.5个百分点。同时,人民银行为改善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也做了大量有益工作,先后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了支付清算系统、反洗钱系统、征信系统和服务动产融资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对促进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李东荣表示,人民银行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之间卓有成效的合作,使得我国动产担保物权改革项目的成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借高望远,送翠成荫。衷心希望金融业和社会各界能够更加重视研究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制度解决途径,更加关注、了解和支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为小微企业融资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金融担保制度的发展与中国商事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司法统计数据显示,近五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审理商事纠纷案件约170万件,其中有60%左右是借款和担保类金融纠纷案件,足显金融纠纷案件在商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又往往与民间借贷活动密切关联,备受中央和社会各界关注。

  奚晓明说,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推动担保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可谓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在金融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担保和法律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革和创新。其中,担保物范围的扩大、担保物权公示制度的完善、抵押权实现方式的便捷以及动产浮动抵押、最高额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方式的创新,均已体现在《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编中。但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没有得到妥当的解决,最高法院正在起草的《〈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就是要解决担保物权交易实务中的具体问题。同时,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少金融机构在遵循传统的典型担保方式进行融资的同时,不断尝试和创设新型的非典型担保方式,例如让与担保、商铺租赁权担保、出租车经营权担保、银行理财产品担保、保理、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非典型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最高法院正在积极进行调研。初步意见是,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在当事人通过合同创设新型担保物权时,除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应依契约自由原则,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等情形,不宜轻易否定非典型担保合同之效力,以满足担保实践之需要,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副总裁Nena Stoiljkovic女士指出,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世界范围内的难题,全球大约有25亿人口得不到正规金融服务。在新兴市场,大约有2亿至5.5亿的小微企业无法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或得不到足够的服务。从广义上讲,金融基础设施是指为实现活跃和高效的金融中介活动而建立的系统、机构、技术和标准。在任何经济体中,金融基础设施都是金融体系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也是为了向更多的小微借款人提供金融服务而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国际研究表明,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有助于帮助市场参与者转移资金、保持资产价值、降低信息不对称、激励客户、降低交易成本、避免过度负债。例如,担保物权制度能使信贷机构用动产作为担保品,并能够清楚地了解是否已经有其它权利人在一项动产上建立了权益。

  她进一步表示,2011年完成的中国担保物权改革后评估的结果也肯定了中国在担保物权改革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过去4年多的时间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已经累计登记了近60万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租赁交易。交易所涉及的融资总额超过3.5万亿美元,其中超过1万亿美元的融资提供给了中小企业。

  实践表明:动产融资业务发展为小微企业融资难有效破题

  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负责人刘萍、国际金融公司成都办公室主任赖金昌重点介绍了2011年由国际知名评估机构Dalberg对中国动产担保制度改革项目进行的第三方评估结果与相关发现。

  刘萍介绍,自2003年起人民银行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开始合作开展中国动产担保制度改革项目,前后持续了9年时间。人民银行在2003年至2005年调研中发现了“两个矛盾和一个不匹配”。“两个矛盾”是大量闲置的动产资源与中小企业融资普遍困难之间的矛盾以及不动产资源枯竭趋势与信贷担保过分依赖不动产之间的矛盾。“一个不匹配”是商业银行接受的信贷担保物70%左右是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而广大中小企业却普遍依赖动产担保资源,其资产价值的70%左右是应收账款与存货。此外,调研中还发现在中国存在着15个分散的担保物权登记机构。在国外,一般只有不动产、动产两个登记体系。

  刘萍认为,中国动产担保制度改革对项目的需求方(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供给方(人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都产生了双赢的结果,意义重大。中国动产担保制度改革项目小组提出的八项建议被《物权法》全部吸收为条文。2007年10月、2009年7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和融资租赁系统分别上线运行(2011年两个系统统一更名为动产融资登记系统)。2010年10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首脑会议相关报告将中国动产担保制度改革项目列为全球164个成功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案例之首。第三方独立评估抽样调查了国内50家金融机构,发现改革项目取得的突出成就远超预定目标。96%的样本金融机构认为项目改善了各类客户融资渠道,86%的样本金融机构认为改革后他们开始服务于以前没有服务过的中小企业群体。国内动产担保贷款笔数和余额快速增长。2006年至2008年间(《物权法》通过前后),国内商业银行单纯由动产担保贷款的笔数和余额增长较为缓慢;2008年至2010年间则迅猛增长,分别增长了21%和24%。中小企业客户数和贷款余额迅猛增长。2008年至2010年间,工农中建交五大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客户数的“复合平均增长率”(CAGR)为11%,贷款余额CAGR为25%;而在2006年至2008年间则分别为-1%和2%。其它七家样本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2008年至2010年间中小企业客户数CAGR为44%,贷款余额CAGR为45%;而2006年至2008年间则分别仅为17%和20%。动产担保贷款占比迅速上升。

  赖金昌介绍,到2010年底,中国涉及动产融资的信贷余额占整个全部信贷余额的33%左右,基本上已经三分天下了。实际上,对50家机构的调查结果表明,应收账款融资的平均违约率仅为0.45%,存货融资平均违约率仅为0.6%,这个违约率比商业银行不动产的违约率要低,比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的违约率也要低。此次,Dalberg独立评估中还调查了250家国内中小企业,59%的中小企业认为,如果没有动产融资,企业或者倒闭,或者业务受严重影响。88%的中小企业认为,动产融资帮助其扩张了业务。

  赖金昌说,今后几年改革的方向包括,尽快推动最高法院出台《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司法解释。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司法解释中要明确“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不是一个法定的义务,只是商业选择。人民银行已经实现应收账款质押的互联网电子登记,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个电子式的担保物权登记,希望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存货、机器设备等动产融资也能建立全国性的互联网登记。

  他进一步表示,据国际金融公司金融基础设施技术援助线负责人Tony Lythgoe介绍:75%的中小企业都认为获得融资是很困难的,这限制了他们发展的能力,最终也限制他们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能力。贷款人为什么不愿意借款给中小企业,是因为成本比较高,信息也不对称。但是,通过金融基础设施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方便信息的收集,降低风险。国际经验表明,金融基础设施好的经济体中,获得信贷也更容易。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指出,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外,人民银行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涉及到权属关系登记,在国内是首创。以上两个系统的先进理念基于互联网非常便利、低成本的特点,作为服务动产融资业务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为小微企业信贷发挥了基础性的保障作用。登记机构对登记要素只负形式审查责任,不负实质审查责任,登记本身的真实性可以由登记用户自行负责。动产担保融资很有发展潜力,已经蓬勃发展起来,特别是对保理也进行登记,去年保理的登记量首次超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量。

  汪路说,动产融资登记不仅仅是个简单的IT技术系统,需要配套法规。这些年,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有所进展,如“一行三会”出台193号文,银行业协会出台保理相关规范,天津、武汉等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关指导性文件。去年下半年,天津市高院出台了一个租赁登记方面的审判指导意见,对确立租赁登记司法效力进行了有益尝试。实际上,两个系统登记的司法效力,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已经获得了广泛的共识。建议未来我国应该统一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公示系统,大大降低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未来:以改革的思路和市场原则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在谈到当前小微企业发展态势时,国务院参事室副主任方宁指出,小微企业是中国经济的基本单元,是中国经济富有活力的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仍在持续,欧债危机的演变有待观察,世界经济复苏存在着不稳定性,我国经济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呈现增长较快、效益较好、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但是经济运行中不平衡不可持续的矛盾仍很突出,这样的大环境下,小微企业的发展有不少困难,融资难的问题尤其突出,引起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去年以来,陆续出台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有的政策已经开始显现成效。最近国务院又确定在温州市设立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12项主要任务中有3项是直接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而设定的。这些措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当然,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研究新情况,以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原则解决遇到的新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指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世界性难题。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企业自身的原因,小微企业本身面临着高风险、倒闭概率高的问题,资本实力不强,产业发展也有生命周期,还有信息不透明等问题。第二个方面是法律制度方面,金融基础设施如支付清算体系、动产物权担保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不完善,导致我们整个小微企业融资有一定的难度。第三个方面是金融体系自身的问题,金融组织结构不合理,导致很多地方金融竞争不充分,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小微企业得不到有效融资。

  张健华说,中国当前最大的问题是融资结构中过于依赖间接融资,非金融部门融资80%来自于银行业,只有20%左右来自于资本市场。很多大型企业也主要依靠银行业贷款,银行业资源配置绝大多数配置到了大型企业中。欧洲很多小国还没有中国的一个省大,两三家大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基本上就实现了金融服务全覆盖。而中国的乡镇比较大,截至2010年末,6%左右的乡镇没有一家金融机构的网点。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要形成竞争性的金融市场,就要放宽银行业市场准入。大银行设立中小企业服务部是一个选择,但从国际经验来看,其实服务小企业的机构要靠贴近基层的社区金融机构。美国8000家左右的银行业机构中,有6000多家是社区银行,主要为当地居民和小企业服务。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到底是银行控股还是允许企业直接发起设立,目前有较大争议。中国现在民间资本已经有很多了,我们社会财富积累到了今天,除了银行以外有很多的资本,其实对社会资本的进入适当也可以有所放松。当然,小型机构如果发展多了,监管也要跟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给小型金融机构提高信誉、增强公众认可度,并且可以补充监管。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发展实体经济是根本,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都需要服从这个大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浩为认为,近年来,天津众多小微企业引进资金,加速技术设备升级换代,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对一般动产所有权设立登记制度,一些不诚信的承租人,利用占有动产租赁物的优势,或者在租赁物上设定担保物权,在追索标底物所有权时,对出租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严重挫伤了租赁公司的投资信心,也制约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我们设计了以登记平台为载体,以公示租赁物权属状况为前提,为特定主体查询标的物等解决难题的架构。

  民生银行风险部总经理赵继臣介绍,服务小微企业,是民生银行三大战略之一。去年,民生银行共为45万户小微企业提供了金融服务,其中贷款客户有15万户。截至目前,贷款余额为2500亿元。民生银行在体制创新、制度变革、管理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简化流程、理念创新、团队建设、文化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民生银行客户张汗青作为小微企业的代表发言,介绍了民生银行“商贷通”业务创新使他经营的超市的长期供应商可以把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从而顺利获得贷款,用于经营周转。

  在随后由人民银行金融所综合部主任张韶华主持的圆桌讨论环节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巡视员狄娜、国际金融公司东亚和太平洋局金融部门技术援助线负责人Matthew Gamser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圣平分别发言。宋晓明庭长认为,《物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要统一登记制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非常好的。但是《物权法》出台到现在有四年多的时间,这项工作举步维艰。审判实践中也经常遇到错误登记、重复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等问题。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这个问题一定会尽快解决好。刘向民副司长认为,要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首先是要扩大供给,要真正引导、放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正规的金融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研究利率市场化问题等。中国现在最缺的是非吸收存款类的放贷机构的立法和监管制度。其次是扩大有效的需求,希望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形式,进一步完善有关动产担保法律制度。狄娜巡视员认为,小微企业融资难,一是难在单体成本高,一定要通过集合、平台解决这个难题。其次,小微企业融资难不仅仅表现为贷款难,其他方面也比较困难。不同时期要搭配不同的融资方式,再扶植以相应的财税政策。再次是信息不对称,要注意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问题。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能强求商业银行来做,只能是通过政策性的机制激励银行去做。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